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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少先队员事迹材料例文

2022-06-20 13: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秀少先队员事迹材料例文,供大家参考。

优秀少先队员事迹材料例文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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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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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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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骤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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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

 国 内 采 购 国 内 采 购 、 、 工 程 发 包 款 工 程 发 包 款 :

 :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 普 通 凭 证 普 通 凭 证 ,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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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预 付 预 付 、 、 暂 付 款 项 暂 付 款 项 :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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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 般 费 用 一 般 费 用 :

 :

 应 根 据 发 票 应 根 据 发 票 、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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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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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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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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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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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 发 样 发 样 ,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 应 填 具 应 填 具 “ 借 款 单 借 款 单 ” 或 或 “ 支 款 凭 证 支 款 凭 证 ” , , 附 发 票 附 发 票 、 、 许 可 证 影 印 许 可 证 影 印 ,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预 付 预 付 ” 或 或 “ 暂 付 暂 付 ”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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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7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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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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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 每 月 每 月 2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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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费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用 的 付 款 :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 每 天 支 付 的 每 天 支 付 的 ,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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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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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资 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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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1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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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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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 再 予 以 支 付 再 予 以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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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1 0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 并 并 将 正 将 正 、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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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 工 资 表 工 资 表 ” ,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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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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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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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 填 报 填 报 “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 , , 由 出 纳 收 执 由 出 纳 收 执 ,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料 登 记 表 ” 上 上 ,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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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 漏 报 漏 报 、 、 漏 贴 或 短 扣 漏 贴 或 短 扣 、 、 短 报 短 报 、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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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则 三 附 则 三 、 、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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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 按 按 《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执 行 执 行 ,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 须 报 批 准 须 报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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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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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 月 终 月 终 ,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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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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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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