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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指引(6篇)
2024-09-13 13:22:02 来源:网友投稿篇一:社会组织登记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简介
社会组织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广州市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登记的意义
社会组织登记是指社会组织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的合法登记过程。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登记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合法身份认定:经过登记,社会组织取得了合法身份,和其他组织、机构一样,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2.信誉和可信度提升:登记证明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高了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可信度,更易获得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和支持。3.资金筹集和管理:登记后,社会组织可以合法筹集资金,获得国内外的捐赠和支持,更好地管理资金。4.法律地位确定:登记为社会组织设定了法律地位,明确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
登记的程序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准备材料
在开始登记之前,社会组织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理念、目标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社会组织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社会组织的资产状况及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2.提交登记申请
社会组织将准备好的登记材料提交给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办公室。办公室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
3.审查审核
办公室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登记的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素
质和能力;-社会组织的资产和财务是否符合要求。
4.公示期
如果材料审核通过,社会组织将进入公示期。公示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社会组织需要在这个期间内公示登记相关信息,如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等。
5.领取登记证书
公示期结束后,社会组织可以领取登记证书,并正式取得社会组织的合法登记身份。
登记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社会组织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材料准备要充分、准确。在准备登记材料时,要仔细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准备的材料充分符合要求。2.理解和遵守登记程序。在进行登记的过程中,要理解并遵守登记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如提交申请、审查审核、公示等。3.保持联系信息的准确性。社会组织应及时更新和维护自己的联系信息,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到有关登记的通知和文件。4.做好内部管理和运作。登记
只是一个开始,社会组织还需要做好内部管理和运作,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结语
社会组织登记是规范社会组织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合法登记,社会组织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保护自身权益,提高信誉和可信度。同时,社会组织也需要做好内部管理和运作,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注:以上内容为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简要介绍,具体操作以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和指引为准。
篇二:社会组织登记指引
长三角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操作指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长三角区域范围内(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
二、登记条件
发起人中应当包含5名以上在拟注册地经常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发起人须签署《长三角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自愿申请直接登记。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有专职工作人员。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申请材料
《长三角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表》。
发起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住所证明材料。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长三角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承诺书》。
章程草案。
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登记流程
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拟注册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登记的初步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省级民政部门收到同意登记的初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批准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五、注意事项
发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填报有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登记资格。
在审查过程中,民政部门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发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发起人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未按照要求补正或者提交齐全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篇三:社会组织登记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民民〔2013〕111号)
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
(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1—
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
(三)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申请程序。
举办者(举办单位)可通过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材料。属市一级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民政部门提交成立材料;其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一律到所在住所的区民政部门提交成立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及时通知送交纸质材料,经核实,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领取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因特殊情况,需提交纸质材料的,请到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申请材料。
须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3—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示范文本之四)。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非成立表A1)。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非成立表A2)。
注意:由于本表在网上审批系统只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格式,所以另须提交本表(共两页)的纸质件原件,纸质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加意见及盖章。
附章程草案(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示范文本之一;民办幼儿园参照示范文本之二;其它须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示范文本之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3),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6)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4),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民非成立表A5),并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教育类民非可不设监事);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6)。
(10)冠“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的,执业许可证明未注明开办资金的,举办者(举办单位)自愿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开办资金的,仍需提交验资报告;执业许可证明已注明开办资金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举办者(举办单位)不要求在《民
—4—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直接冠“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执业许可证明已注明开办资金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执业许可证明未注明开办资金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六)不予登记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3.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七)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1.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事权下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府法函〔2011〕970号),按规定须经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登记管理。
2.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2011〕888号)第三条的规定。
3.申请人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到相关—5—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温馨提示
办公地址:番禺区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楼审批大厅15号窗口。
办公电话:84622551。
—6—
民非成立表A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所属行(事)业
——
单位名称
住
所
电
话
职务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是否符合成立
党组织条件
是()
否()
(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应当成立党组织)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电话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8—
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举
办
者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单位负责人签字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电
话
签
字
——
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性
出生年月
别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政治面貌
电
话
内
设
机
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基
本
设
备
和
设
施
—10—
注
册
资
金
验
资
单
位
开
办
资
金
来
源
住所情况产
权
单
位
用
房
面
积
租(借)期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11受
理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会核签名:
年
月
日
审
核
签名:
年
月
日
批
准
签名: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备注
—12—
民非成立表A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新成立不用填(空白)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时
间
赞同人数
(可另附页)
应到人数
反对人数
会议形式
理事会
实到人数
弃权人数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13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此处须业务主管单位加意见、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
准
签名:
年
月
日
—14—
民非成立表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职
务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何年月至何年月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本
人
简
历
在何地区何单位
邮编
登记证号
新成立不用填
民族
相
片
电话
电话
任(兼)何职
本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2.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
—
—15(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无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民非成立表A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
单
位
名
称
姓
名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担任职务
性
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民
族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拟任职时间
工作经历
电
话
电
话
相片
本人意见并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第二代身份证需粘贴正、反两面)
—16—
民非成立表A5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
单
位
名
称
姓
名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担任职务
性
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民
族
邮
编
邮
编
拟任职时间
工作经历
电
话
电
话
相片
本人意见并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第二代身份证需粘贴正、反两面)
—
—1民非成立表A6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岗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填报此表;成立后专职工作人员有变化的,须重新填报此表,送登记管理机关。
—18—
—
—1示范文本之四
广州市番禺区××学校(中心、幼儿园)
成立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完成了各项筹备工作。现按要求提交成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请审查批准。
举办者(签名):
举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0—
示范文本之一(适用于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校训:
?校风:
—
—21?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开办资金为,其中
出资,占%;
出资,占%,……。
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
—22—
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选举理事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
—
—23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选举理事长。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
—24—
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臵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
—25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
—26—
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
—2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28—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如不要求合理回报: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人不得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
—2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臵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
—30—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3.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
—
—31附件1:
××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年
月
日通过(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32—
广州市民办学校理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姓
名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理事类别
拟任职期间
性
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邮编
邮编
产生方式
民
族
电话
电话
像
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签名式样:
(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确认)
注:1.理事类别指: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③其他理事。
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
—
—33示范文本之二(适用于民办幼儿园)
广州市番禺区XX镇(街)XX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广州市番禺区XX镇(街)XX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X镇(街)XXXX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民办全日制学前教育,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幼儿园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再补充上幼儿园设立的目的)。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
第五条
幼儿园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幼儿园的出资者可
—34—
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六条
幼儿园由XXXXXX举办,幼儿园设立时开办资金为XXX万元。
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七条
幼儿园开展全日制学前教育,招收学龄前适龄儿童,办学规模XX个教学班。
第八条
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由X名理事组成。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
—35(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选举理事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订幼儿园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选举理事长。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
—36—
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内部组织设臵方案;
(七)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幼儿园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幼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
—3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38—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幼儿园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幼儿园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幼儿园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幼儿,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七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幼儿,幼儿园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
—3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幼儿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参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40—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幼儿园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幼儿园)或者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幼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幼儿园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
—
—41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臵在园幼儿。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幼儿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幼儿园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于
年
月
日表
—42—
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3.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
—
—43附件1:
广州市番禺区XX镇(街)XX幼儿园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广州市番禺区XX镇(街)XX幼儿园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年
月
日通过(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44—
广州市民办学校理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姓
名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理事类别
拟任职期间
性
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邮编
邮编
产生方式
民
族
电话
电话
像
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签名式样:
注:1.理事类别指: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③其他理事。
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
—
—45示范文本之三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非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或广州市某区、县级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位于广州市。【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所在的区或县级市】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本单位的注册资金:
元;出资者为:
(一)
,出资金额:
元;
—46—
(二)
,出资金额:
元;
()。【根据实际填写】
出资者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单位举办者、注册资金发生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重新明确举办者、注册资金及出资者。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实际填写,可增补】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根据实际填写,须与成立登记申请书表述一致】
本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
—4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本单位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根据实际填写,不少于3人】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实际填写,不超过5年】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决定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臵;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变更登记事项;
(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48—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不少于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4理事会记录、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举办者、出资者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必要时,可以在理事长的授权委托下,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作为召集人。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不少于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0—
篇四:社会组织登记指引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撰写指引
某某市民政局:
完整列举所有发起人名称全称,与章程示范文本第七条保持一致
(发起人或举办者)拟设立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全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理由
……
二、相关行业(领域、专业、学科)情况介绍
……
三、拟开展业务范围
……
四、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情况介绍
……
五、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
六、拟任负责人及其情况介绍(社团和基金会提供秘书长以上人员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及行政职务人员情况)
……
七、社会团体提供意向性会员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意向性工作人员及具有专业资质工作人员
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基金会提供意向性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发起人或举办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五:社会组织登记指引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撰写指引
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公民自愿组织的社会力量、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功能。在我国,社会组织的成立需要进行登记,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说,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的撰写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本文将从什么是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相关法规入手,介绍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的撰写指引。
一、什么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通过自愿结合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活动和共同认同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具有自律、自治、互助、关爱等特点,是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企业,是在社会生活中为公共利益而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的种类有很多,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组织、职业协会组织、文化艺术组织等等。
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该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
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程序、要求、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对社会组织——基金会的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基金会的设立、注销、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对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的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该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民非的设立、注册、申请条件和程序、注销等内容。
以上三个法规是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社会组织在进行成立登记时需严格遵守这三个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撰写指引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是社会组织在进行成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资料之一,下面将介绍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的撰写指引。
1.选取适宜的社会组织类型
社会组织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和服务对象,因此在进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前,应仔细选
择适宜的社会组织类型。一般来说,选择社会组织类型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社会需要:选择符合当地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类型,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结合社会问题,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领域。
(2)组织能力:根据自己的组织能力,选择适宜的社会组织类型。同时,也需要结合组织创始人的专业和个人兴趣爱好等方面考虑。
(3)社会资源:根据自己的资源优势,选择适宜的社会组织类型。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2.明确社会组织的定位和目标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需要详细阐述社会组织的定位和目标。社会组织的定位和目标表明了社会组织的性质和意义,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所在。例如,一家文化艺术组织的定位和目标可能是:捍卫民族文化,促进文化交流,推动艺术创新等。
3.详细阐述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与职能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需要详细阐述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与职能。组织架构是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和职能分配的表现,也是社会组织工作的基础。职能是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关键,是社会组织完成既定目标的核心。因此,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中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具体说明,以确保社会组织的好的运作和行政管理。
4.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与预算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与预算。工作计划与预算是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紧密结合,工作计划表明了社会组织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预算则是社会组织为完成工作计划所需的资金量和资金用途的表现。因此,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中,需具体说明社会组织的工作计划与预算,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5.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需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要承担涉及社会、环境的责任,如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是企业在社会化经济中的道德承诺和社会形象的体现。因此,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中,需详细说明社会组织在行使其职责的同时,所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
本文中,详细介绍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撰写指引。合理撰写该报告,不仅能方便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工作,而且提高了社会组织运作的效率和规范程度,同时也可以为社会组织注入新的生命力。
篇六:社会组织登记指引
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非公募基金会
一、成立省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市级会员15个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名称事项
3、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4、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5、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7、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8、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9、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三、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2.行业协(商)会: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3.异地商会: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4.校友会: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5.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州市﹢某省﹙某市﹚﹢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或“广州市﹢某工业园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核名注意事项.1。因特殊原因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如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应在召开成立大会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中兼职.
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事项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须亲笔签名),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不少于8家经济组织,其他一般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个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的组成情况等.2.填写《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社团核名表A),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发起单位须提交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校友会须提供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提供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穗成立商会的函.三、成立登记指引
(一)登记条件.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注意事项
(一)核名注意事项.1。因特殊原因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如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应在召开成立大会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中兼职。
4.社会团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5.完成筹备工作后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1.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等票据(广州市财政局)。
2.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15日内,须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名称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二、结构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三、注意事项
冠“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举办者(举办单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仍需提交验资报告;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申请直接冠“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公募基金会领取法人登记证书
后续工作流程
1。刻制印章.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州市非公募基金会雕刻印章证明书”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备案手续并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各一枚)。
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按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手续.3.办理税务登记。到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国税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开立银行帐户。到银行(由基金会自定)申报并开设银行帐户。帐户设立后,可将验资款转回.
5.申请购票。按规定到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购买《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购票手续.6。备案.领取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内,将印章式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和帐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重要提示:新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当年开展公益活动后,原始基金额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补足,保证不低于登记注册时的原始基金额。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后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
一、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财产属性的问题
有一些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捐了财产到基金会以后,他认为财产还是他的,他认为有权力可以调动这笔钱,这个是绝对禁止的。捐赠行为发生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在分类上属于社会团体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的合法财产。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基金会对财产享有占有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基金会对财产享有使用权,前提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挪用。基金会对其财产享有收益权,即基金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地运作财产取得增值的收入.基金会对财产享有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
三、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的问题
设立一个基金会,必须要有一定的原始基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200万元,并规定每一年基金会的余额都不能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是登记事项之一,每年年检的时候,都要看原始基金与证书上标注的数额符合不符合。如果到年底时基金会净资产低于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最低原始基金,那就必须补足。比如说,证书上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200万,年检的时候净资产不够200万了,那么就必须补足。如果不能补足,年检时就有可能不合格了。非公募基金会每一年的公益支出比例是以上年度基金余额作基数来计算的,如果没有上年基金余额,或者上年基金余额逐渐减少,就不可能维持持续的公益支出了.基金会不能开展正常的公益活动或者甚至无法维持自身运作,就没有设立的意义。
四、关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基金会依法享有财产收益权,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基金会财产而产生的物质收益.因此,基金会为了获取更多的用于公益收益的资金,可以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实业等途径获取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行使财产收益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因此,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首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目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委托理财。如果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或采取的方式是违法的,如开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借贷业务,不但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查处,其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收益也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要点提示
1.
必须要实际出资
2.
有场地证明
3.
需要无犯罪证明
4.
可以设分支机构
5.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理事,负责人等职务
6.
必须设立监事
7.
换届必须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8.
向税务局报备免税资格
9.
对外投资资产保全须有一套严谨的制度与责任追究
10.
法定代表人只能担任一家基金会
11.
不年投入公益不提少于总资产百分之八
12.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3.
工作人员的福利与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发展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不足,这一点已为大量事实所证明.目前,国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进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公益组织,其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与基金会公益事业活动有关的各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税收上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根据国家立法制度,涉及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基金会为纳税人:基金会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捐赠人为纳税人:个人向基金会捐赠,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0%内扣除;企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2%以内扣除.3.受益人为纳税人:个人或组织接受基金会的捐赠,免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各类型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参考文本
1、慈善类基金会
2、公益类基金会
3、教育类基金会
4、文化类基金会
5、环保类基金会
6、医疗救助类基金会
7、社会福利类基金会
8、老年事业类基金会
成立研究院要点
设立民办研究院需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申请书、企业章程、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等)、设备清单、开办资金、场所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验资报告、其他资料(如章程核准表等)。
一)
需向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1)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宗旨和业务范围;(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开办资金和活动经费的来源渠道;
(5)承认我会章程,要求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6)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人姓名);
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拟定名称的文件;
3.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应有100平方米,研究所应有50平方米);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6个月内有效);
5.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和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在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
7.其他主要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简介、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研究院和研究中心须拥有4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研究所须拥有2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
8.章程草案(按照《广东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范本》制定),凡名称冠以“广东”字样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如自愿在成立后加入省社科联的,需在章程中载明;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一、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成立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
二、举办者、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前来陈述申办。
三、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要派人现场勘查拟为住所。
四、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举办者持省社科联的批准文件前往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备案。
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要把证书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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