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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

2022-06-28 15:5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

 

 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

  为充分发挥“吹哨人”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职工争当安全生产“吹哨人”,积极举报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三违”等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举报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三违”等行为包括在现场管理、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以及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

 第二条 “吹哨人”可以采取当面指认、举报信、拨打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吹哨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职工发现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立即向主要负责人举报。主要负责人对职工提出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调查处理。

 1.领导违章指挥的; 2.对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的; 3.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4.对职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5.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的; 6.不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作业的; 7.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8.其他需要举报的情形。

  第四条 对职工举报的事项,主要负责人须指定专门部门认真受理,登记建档,组织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事项,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进行处理。核查人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

 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鉴定“吹哨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姓名、电话、举报事项等情况。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将举报事项查实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事项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吹哨人”反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况时,给予“吹哨人”重奖。

 1.举报的事项促使管理人员或职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 2.举报的事故隐患、“三违”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 3.举报的事故隐患、“三违”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

 4.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情形。

 第七条 领取奖金由相关部门填写《奖励申请表》,列明“吹哨人”、举报事项、查处情况及奖励建议等,经主要负责人把关后,据以发放奖金,奖金由本人领取。

 “吹哨人”领取现金奖励时不愿露面的,为保护人身安全,允许其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需同时持有“吹哨人”授权委托书、“吹哨人”和受托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受理人员、部门要对“吹哨人”的个人信息、举报事项保密,保护“吹哨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因“吹哨人”行使举报权而对“吹哨人”进行报复,“吹哨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等)的,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报复的部门或个人,经查实给予严厉处分。

 第九条 在厂区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主要负责人:12345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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