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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2022-06-29 0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 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机关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室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3.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加强事后公开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四)加强公示管理 1.事前公开内容由有关承办业务股(室)、局属二层机构会同政策法规股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内容由相关承办股(室)、局属二层机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2.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3.各相关股(室)、局属二层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

 信息,并及时进行公示。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的基本方式,以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为主要载体。本年度 10 月底前,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台的本系统全区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结合我县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二)规范音像记录。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和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原则上每 4 名执法人员配备 1 套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确定,不足 4 人的,至少配备 1套音像记录设备,并根据需要设置询问室或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本年度 10 月底前,健全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和执法台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存储、使用、管理、归档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有关执法股(室)、局属二层机构在音像记录制

 作完成后,要标明采集部门、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采集时间、采集地点、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名称等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归档和保存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

 (四)发挥记录实效。本年度 10 月底前,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调阅使用规范、合法、有效。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探索运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的力度,对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加强执法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根据《xx 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人员工作分工暨内设机构(含二层机构)职责的通知)》精神,政策法规股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各业务股(室)、局属二层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落实法制审核人员。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

 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原则上本机关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为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制审核更有效。

 (三)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自治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完成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四)明确法制审核内容。将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点内容。

 (五)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承办业务股(室)及局属二层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六)强化法制审核责任。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政策法规股与承办股(室)、局属二

 层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承办股(室)、局属二层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股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股(室)、局属二层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股股长担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在完成本机关自身任务的前提下,指导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各业务股(室)、局属二层机构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

 (二)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本局“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工作机制。

 (三)开展培训宣传。采用专家授课、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规范行政执法专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法能力。

 依托网站、报刊、广播、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四)保障经费投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全县应急系统统一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并上报县司法局汇总,经县司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每年要将县本级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本局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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