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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基本规范(精选文档)

2022-07-03 16:5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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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基本规范(精选文档)

 

  ICS

 03.80.01 CCS

 A 12

  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3/T XXXX—XXXX

 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基本规范 Basic norms of township (street) civil affairs

 (征求意见稿)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3/T 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内容及要求 ......................................................... 3 6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 13 7

 基本社会服务工作内容及要求 ........................................................ 19 8

 评价与考核 ........................................................................ 23 参考文献 ............................................................................. 25

 DB 43/T XXXX—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

 本文件由湖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DB 43/T XXXX—XXXX 1

  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方面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民政办开展民政服务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DB43/T 731

 顾客满意度测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办

 civil affairs office 乡镇(街道)开展民政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社区(村)公共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

 community (village) public service center 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民政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公共服务平台。

 4 基本要求 场地设置 4.1.1 民政办应设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地方,面积可根据活动人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确定。

 4.1.2 民政办应根据建筑特征、办公要求和服务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和应急导向系统,为服务对象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

 4.1.3 民政办应按相关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4.1.4 民政办悬挂的公共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4.1.5 民政办应提供服务指南,明示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办资料、办理时限、经办人并提供示范文本。

 设施设备 4.2.1 民政办应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

 4.2.2 民政办应配置满足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助终端、业务显示牌、饮水设备、书

 DB 43/T XXXX—XXXX 2 写台、休息椅、便民药箱等便民设施。

 4.2.3 民政办应配置意见箱(簿),方便群众反馈意见。

 信息化建设 4.3.1 民政办应加强科技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应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

 4.3.2 信息系统应整合优化各类服务资源,满足公安、司法、残联、老龄办及其他存在业务关系的信息系统的集成对接要求,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网通办,资源共享。

 人员要求 4.4.1 民政办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开展工作需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4.2 民政办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民政工作理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民政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4.4.3 民政办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4.4 民政办工作人员应服饰整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耐心细致、操作规范。

 4.4.5 新录用的民政办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

 工作规范 4.5.1 主动服务制

  服务对象进入服务场地后,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并主动问询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业务和事项。

 4.5.2 首问负责制 服务对象办理、咨询、投诉、举报等业务和事项,首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负责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解答和相关引导服务。

 4.5.3 一次告知制 工作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在咨询和办理申请事项过程中需要了解的准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4.5.4 服务承诺制 工作人员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标准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4.5.5 限时办结制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在法定或服务承诺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档案管理 4.6.1 档案管理应专人负责。

 4.6.2 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和保密工作相关制度。

 4.6.3 及时将纸质档案资料录入转化为电子档案。

 DB 43/T XXXX—XXXX 3 工作内容 4.7.1 民政办的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和基本社会服务工作等 3 个方面的内容。

 4.7.2 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内容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管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社会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等7 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4.7.3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包括: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居(村)务公开、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等 4 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4.7.4 基层民生社会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城市特困供养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等 4 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5 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内容及要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1.1 概述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通过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对持本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由服务中心代为受理或民政办直接负责受理、调查、核对、评议、审核、公示、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5.1.2 保障对象 5.1.2.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凡持有本地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5.1.2.2 单独提出申请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 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1.3 工作程序 5.1.3.1 受理

 DB 43/T XXXX—XXXX 4 民政办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验,资料不齐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在确认材料真实有效和完备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5.1.3.2 核对 民政办将申请人与共同生活成员基础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平台,提请上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核查服务对象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财产等信息。

 5.1.3.3 调查 民政办在服务中心的协助下,可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及其他家庭支出等实际生活情况,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完毕应出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社区(村),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 其他调查方式。

 5.1.3.4 民主评议 民政办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服务中心协助开展,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5.1.3.5 审核 民政办调查核实后,根据申请材料、家庭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1.3.6 公示 民政办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民政办应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民政办应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5.1.3.7 审批 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后,民政办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发放确认通知书或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不通过申请理由,并将特困人员姓名、家庭救助供养人数、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救助供养标准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

 DB 43/T XXXX—XXXX 5 5.1.4 工作要求 5.1.4.1 动态管理和复核 5.1.4.1.1 民政办应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和变更(停发)保障金的理由书面通知保障对象。

 5.1.4.1.2 民政办应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 1 次。

 5.1.4.1.3 民政办应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 1次。

 5.1.4.1.4 民政办应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实行按月复核。

 5.1.4.1.5 民政办应每月对低保对象预警反馈的信息进行核实处理。

 5.1.4.2 宣传和监督 5.1.4.2.1 民政办应将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及时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按有关规定执行来信来访处理,接受社会监督。

 5.1.4.2.2 民政办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5.1.4.2.3 民政办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5.2.1 概述 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吃、穿、住、照料、医疗、丧葬及教育救助在内的基本生活条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民政办负责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受理、调查、核对、评议、审核、公示,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5.2.2 工作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 提供照料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 提供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 提供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原则上由民政办按照湖南省殡葬相关规定办理丧葬事 宜,丧葬费用按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执行,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5.2.3 保障对象

 DB 43/T XXXX—XXXX 6 5.2.3.1 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无劳动能力; —— 无生活来源;

 ——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5.2.3.2 无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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