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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8篇)

2023-06-25 15:55: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Speed??iseverything,itisanindispensablefactorforcompetition.整合汇编

  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清理整治乱埋乱葬,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的丧葬方式,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每个村(居)原则上修建一个公益性公墓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三、建设要求

  1、科学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建设,由各村(居)负责选址,乡政府安排林业、土地部门现场论证。相邻村(居)也可以共同选址、共建公益性公墓。

  2、统一报批。选址确定后,由村(居)向乡政府书面提出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报告,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统一规划。村(居)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亩;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起步区应控制在2亩以内,第一批三千以下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50个以上,三千以上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100个以上。

  4、规范建设。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下面水泥浇制或大理石镶嵌盒子,上面统一使用小型黑色卧碑,前薄后厚。墓穴间距0.3米,墓道宽0.7米。墓穴周边不准建围栏,严禁建设豪华墓穴。

  5、墓区要求。墓区要做到“四有一道”即:有标示牌、有区域界限、有墓穴标准、有树木花卉,实现道路畅通。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四、建设资金

  村(居)公益性公墓按每个5万元进行补助,根据公墓建设进度分批拨付,不足部分自行筹集。相邻村(居)共建的,按每村(居)5万元标准补助。

  五、公墓管理

  村(居)公益性公墓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入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承包给任何单位、个人经营。

  六、考核奖惩

  乡党委、政府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20__年度各村(居)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年终将根据各村(居)公墓建设及管理使用情况予以考评,对工作先进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适当惩戒。

篇二: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各项制度汇编

  〔仅供参考〕

  2022年12月

  1、“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12、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53、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4、党建工作责任制…………………………………………5、党支部民主决策制度……………………………………16、党支部议事规那么…………………………………………127、党员干部学习制度………………………………………148、“三会一课〞制度…………………………………………159、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610、民主生活会制度…………………………………………111、党员思想汇报制度………………………………………113、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职制度……………………………214、党员党费管理制度………………………………………2115、开展党员制度……………………………………………2216、党员行为十条标准………………………………………2317、党员电化教育制度………………………………………2418、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2619、村“两委〞关系协调制度…………………………………220、村民会议制度……………………………………………221、村民代表会议制度………………………………………322、一事一议制度……………………………………………312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3224、村务公开制度……………………………………………3325、民主理财制度……………………………………………3526、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327、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328、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329、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4130、村规民约…………………………………………………42“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一、“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主要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

  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

  〔一〕支部提议。所有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支部提议要坚持“三个原那么〞:一是依法提议原那么。村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法规政策,准确把握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保提议符合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实事求是原那么。村党支部要充分考虑本村经济根底、社情民意、承受能力,确保提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从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着手,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意,归纳分类,形成合民意、顺民心的方案,确保实施后能够惠及群众。

  〔二〕“两委〞商议。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对村党支部的提议进行论证,将村党组织的意图转入村民自治程序。“两委〞商议必须把握“三

  个环节〞:一是坚持事前酝酿,会前一周内由党支部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给“两委〞成员充分考虑时间。二是反复酝酿。召开“两委〞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商议时可邀请驻村县乡领导、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论证。三是拟定方案。根据与会人员意见,对提议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两委〞成员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大会决议中要把握的“三个环节〞:一是做好审议意见说明。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党员干部到村民代表家中访谈等形式,让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政策、要求、措施和必要性等,落实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知情权。二是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组织村民代表或村民召开会议,严格按照程序表决决策事项,必要时可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会议要先宣布审议意见并加以说明,后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对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反对的决议事项,再次走访群众,弄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更多支持。对未能通过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决策确实错误的及时中止,思路正确但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的,待条件成熟、措施完善后再立项审议。

  〔五〕“两公开〞。公告决议公开一律在村活动场所和公示栏公示7天,并发挥大喇叭作用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可以多样,力求群众明白,公开面广。公示期满没有疑议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所做的决议,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对个别有疑议的群众,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群众反映普遍较大,疑议较多的,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群众公开。落实中遇到突发情况需变更方案的,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变化较大的继续启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

  实施结果公开要在工作结束一周内进行,公开形式不定,但必须面广、清楚、细致,对涉及资金收支的,一并要对帐目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本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确定重大问题决策意见。研究确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对涉及村民利益,需递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决策性建议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善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责,开展创立性工作。积极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本村党员及村组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好开展新党员工作;健全和落实党支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五、推动村级经济开展。认真分析研究并充分挖掘本村各类资源优势,积极引导村内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因地制宜地调整产业结构,开展生产,增加收入,并为他们的生产管理活动搞好组织、协调和效劳工作。围绕保值增值、认真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多渠道开展村级经济,不断增强村级组织为民办实事的能力。

  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拟定农村社会建设的目标和意见,协调本村各类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法律

  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国情、村情、民情等教育,共同搞好农村根底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治安、方案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倡导文明新风,提高村民素质,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七、做好群众工作。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呼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村民解决困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村民生活提供各项有效效劳。

  八、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本村开展规划。编制与乡镇区域规划相适应的村域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与本村有关的事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理财、村干部离任审计及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五、开展和管理本村经济。积极支持、组织村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多渠道开展经济,并做好相关的效劳和协调工作;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经营活动。

  六、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搞好村内公共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努力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搞好预防保健、方案生育等其他社会性工作。

  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促进

  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及邻村的关系,组织村民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八、完成其他工作。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党支部必须紧紧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总支部书记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党支部工作负总责,要不断改良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

  二、党支部在抓党建工作中,重点抓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经济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开展以及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

  三、党支部必须每季度对各项党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镇党委汇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别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标准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

  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前方可入账。

  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局部不予核销。对有大宗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方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

  谁借债谁负责。

  村级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那么,明确议事职责,标准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议类型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2、村民委员会会议;3、村民代表会议;4、党员大会;5、村民大会。第三条职责任务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开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

  2、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根底设施建设。

  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开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使用;研究制定人口方案、村集体经济工程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4、党员大会:村党支部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部署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

  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的开展、转正、表彰和处置;讨论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等工作。

  5、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主要是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第四条会议记录

  各村应有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和学习培训记录。

  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

  2、村委会会议记录:主要记录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

  3、学习培训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实用技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情况。村干部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标准村干部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原那么: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那么;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那么;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那么。第四条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第五条评议考核时间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3、引导和带着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三: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

  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

  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3(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

  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

  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

  /3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

  验收启用(8月1日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抓,信息联系员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好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公墓边建设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公墓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各村负责制止整改。殡葬管理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建设创建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清坟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或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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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

  〔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篇五: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方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公益性公墓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九条

  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格位存入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经营性公墓申请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应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

  第十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连同底座高不得超过地面0.6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建立公墓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章

  经营性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第十三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墓区规划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经市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迁址或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并按照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等,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证,开具税务发票或者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安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墓位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

  (二)用户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

  (三)墓位价格,墓位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

  (四)到期不续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

  (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

  墓位维护管理费按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县民政部门申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编号监制的公墓墓位证,并将年度发放情况报其备案。不得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炒卖墓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位。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应提取公墓维修资金和绿化资金,由主管民政部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提取标准为经营性公墓当年销售总额的10%。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等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县(区)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力的原则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到市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指定的地域和范围内开展服务,不得跨地域和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下列亡故居民用户选择在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人员;

  (三)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四)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五)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六)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七)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

  (八)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销售、价格公示、管理费收取、内部管理等事项参照经营性公墓相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墓墓位证信息库管理机制,防止伪造和滥用。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运营单位,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6个月内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整改验收合格的,可恢复经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擅自兴建公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兴建公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单位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超标准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哄抬墓位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墓位超出规定面积或者墓碑超出规定高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运营单位向同一安葬者提供两个以上墓位,或者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

  手段诱导群众炒卖墓位的,由民政部门处每一墓位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公墓运营单位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不善导致墓位的骨灰、墓碑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公墓运营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墓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墓建设规划审批设立公墓的;

  (二)对公墓运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参与公墓运营活动获取利益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六: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省殡葬管理条例》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X〕13号)精神,为满足城乡群众安葬需求,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全县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新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乡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及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满足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底,全县新建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谯家镇、官舟镇、甘溪镇)和1个集中治丧服务点(官舟镇)。

  三、规划建设

  (一)统筹规划。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数量、地理环境和丧葬需求等实际,以7‰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5亩;以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50亩。

  2.集中治丧服务点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亩。

  (二)科学选址。

  1.公墓选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在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距铁路、公路主干线(包括已纳入十三五规划)两侧500米以内和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2.集中治丧服务点选址。

  (1)交通便利,方便群众治丧;(2)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3)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建设标准。

  1.公墓建设标准。

  (1)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2)独立的墓碑、墓志铭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得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3)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除道路外,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4)配备公墓大门、管理用房、停车场、公厕、烟花爆竹燃放及杂物燃放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2.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标准。

  (1)吊唁厅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每厅原则上容纳不得低于100人;(2)综合服务办公楼1栋;(3)食堂餐厅1栋;(4)公厕1个;(5)广场(含停车场)1个;(6)有烟花爆竹燃放点设施及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成后,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林业、水务、环保、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展治丧和安葬工作。

  (四)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建设项目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篇七: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2-08-0115:45:5来源:贵州省民政厅网站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墓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墓,指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种。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倡导丧俗改革,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殡葬改革服务,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公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全省殡葬事业发展状况和殡葬改革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公墓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七条

  编制公墓设置规划的原则是: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火葬区,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总数量,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

  (三)在土葬改革区,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

  (四)经营性公墓以县为单位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设区的市城区,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第八条

  火葬区不得兴建遗体公墓;在已建立公墓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少占或不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在土葬改革区,要努力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因地制宜推行其他少占土地的土葬形式。

  第九条

  公墓选址应当符合殡葬管理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墓墓区应合理规划布局,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公墓应当根据不同葬式和公墓长远发展需要,划定若干功能区。

  墓区绿化占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墓占地总面积的30%,可绿化率达90%以上。

  墓体和墓志提倡小型化、艺术化。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建立公墓,须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市辖区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县级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民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兴建公墓。

  第十三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公墓设置规划;

  (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

  (三)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经营性公墓,应当填报《贵州省经营性公墓筹建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县级以上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四)有效验资证明;

  (五)环境评价意见;

  (六)建设规划方案(包括设计图);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八)联合筹建的,须提供合作协议;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符合全省公墓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考察论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报审核机关审核;不同意的,将不同意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核机关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论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报审批机关审批;不同意的,将不同意决定书面通知受理申请机关。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自收到审核机关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根据公墓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作出批准筹建或不予筹建的决定,批复审核机关,并抄送受理申请机关。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筹建期内,具备营业条件时,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贵州省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未取得的,审批机关收回批准筹建批复,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贵州省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建有可使用的公墓设施;

  (二)有办公用房、停车场地、公众休闲处所和卫生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用水、用电、通讯、消防、防汛设施;

  (四)经营管理、岗位责任、治安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贵州省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应当填报《<贵州省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筹建批复(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告;

  (五)公墓基本建设情况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经营性公墓设置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贵州省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应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筹建申请人在取得批准筹建批复6个月之内,应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贵州省公益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未取得的,审批机关收回批准筹建批复,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墓不准另选地址设立分公墓或者分墓区。公墓变更名称、扩大规模、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墓应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墓区秩序,进行墓区绿化和对墓地穴位

  及骨灰存放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地穴位及骨灰存放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经营性公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广告或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内容应经公墓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经营性公墓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设立销售机构。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的,须经公墓所在地和拟设销售机构所在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益性公墓经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向公墓使用人适当收取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维护费。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墓一次性收取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维护费不得超过20年,并严格管理使用。维护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项用于墓地绿化、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公墓应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墓租用人对墓地穴位、骨灰安放格位享有限期租用权,但没有处分权。每期租用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提供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应当与租用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的租用人及使用;

  (二)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的具体位置、规格及其价格;

  (三)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的租用期限、租用期届满时需要履行的事宜;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在租用人租用墓穴(格位)期届满的一年前,应当催告租用人。无法联系的,应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租用墓穴(格位)期届满需要继续租用的,租用人与公墓重新签订租用合同。租用期届满6个月后仍查找不到租用人或租用人不办理继续租用合同的,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由公墓收回循环使用,骨灰(遗体)集中处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转让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

  禁止传销墓地穴位和骨灰安放格位。

  禁止在公墓区域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公墓区域内修建家族墓、宗族墓。

  禁止在火葬区公墓安葬遗体、遗骸,禁止骨灰装棺土葬。

  第三十四条

  对经批准建立的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经营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

  施)。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前已经建立的公墓,应当在本实施办法试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贵州省经营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或《贵州省公益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

篇八:农村公墓管理方案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和绥江县委相关精神等,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镇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镇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加强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结合起来,加快完善惠民政策和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切实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三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突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和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失常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三、主要任务

  (一)

  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

  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镇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镇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2‰和3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

  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实施公墓建设

  (一)成立领导工作组

  为加快推进我镇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我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镇政法书记)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镇民政所所长)

  **(镇国土所所长)

  **(镇城建所所长)

  **(镇水管站站长)

  **(镇林业站站长)

  **(镇公路所所长)

  **(镇社保办主任)

  **(镇安监站站长)

  **(镇政府办副主任)

  **(**村委会书记)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政所,**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

  公墓建设主要内容

  **镇镇级公益性公墓选址在**村21组(小地名龙拖湾),根据实地情况,实施进园道路、山石门及园门、墓园平整、墓园台阶通道、墓穴石碑、焚香房、绿化等的建设。预算经费如下:

  测绘:4.5万元

  征地:5.19亩×20480元=106291.2元

  新建公路:1.2公里×12万元=12万元,公路苗木补偿(半边红李子以挂果),8亩×5000元=4万元,小计16万元

  新建公墓平台:4个平台、160个墓位(挖机50小时×380元=19000元、红砖35000块×1.00元=36000元、水泥15吨×680元=10800元、沙子70方×214元=14980元、人工250×100元=25000元)小计105780元

  绿化:160棵百香树×200元=32800元

  合计:449871.20元

  (三)

  公墓建设的模式

  采用绥江县**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牵头,村总支监督,由邓志全具体负责建设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要求,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顺利完成。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努力营造和谐文明殡葬新风。

  (二)工作目标。从年开始启动。力争到末,全面完成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任务。

  二、严格规范设施建设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乡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一)科学规划。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以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对土地较少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二)合理选址。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建设公墓。

  (三)节约土地。乡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样式统一。保留立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迁移结合起来,并及时将治理后的土地恢复为耕地、林地、草地。

  (四)保护环境。乡村公益性墓地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既方便群众祭祀,又不影响生态环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三、严格规范运营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乡村公益性墓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建立前。统一村民思想,形成会议决议,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及村规民约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乡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建成后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

  (二)严格政策规定。乡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遵守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三)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四)履行检审手续。乡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由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和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墓地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和违规运作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抽检,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面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拓宽筹资渠道。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并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收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市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清理整治乱埋乱葬,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生态的丧葬方式,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每个村(居)原则上修建一个公益性公墓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三、建设要求

  1、科学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建设,由各村(居)负责选址,乡政府安排林业、土地部门现场论证。相邻村(居)也可以共同选址、共建公益性公墓。

  2、统一报批。选址确定后,由村(居)向乡政府书面提出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报告,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统一规划。村(居)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亩;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起步区应控制在2亩以内,第一批三千以下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50个以上,三千以上人口村(居)应建设墓穴100个以上。

  4、规范建设。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下面水泥浇制或大理石镶嵌盒子,上面统一使用小型黑色卧碑,前薄后厚。墓穴间距0.3米,墓道宽0.7米。墓穴周边不准建围栏,严禁建设豪华墓穴。

  5、墓区要求。墓区要做到“四有一道”即:有标示牌、有区域界限、有墓穴标准、有树木花卉,实现道路畅通。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四、建设资金

  村(居)公益性公墓按每个5万元进行补助,根据公墓建设进度分批拨付,不足部分自行筹集。相邻村(居)共建的,按每村(居)5万元标准补助。

  五、公墓管理

  村(居)公益性公墓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入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承包给任何单位、个人经营。

  六、考核奖惩

  乡党委、政府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20xx年度各村(居)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年终将根据各村(居)公墓建设及管理使用情况予以考评,对工作先进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适当惩戒。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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