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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任务细化分解方案DG(范文推荐)

2022-06-30 11: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附件-《贵州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任务细化分解方案DG(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附件-《贵州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任务细化分解方案DG(范文推荐)

 

  — 1 — 附件

 《贵州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任务细化分解方案

 一、强化控源截污 (一)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 1. 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排序第一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 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3. 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 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

  — 2 — 同步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二)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5. 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深化入河排污口清理整顿成果应用,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 6. 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 7. 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

  — 3 — 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 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 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五)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11.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 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有固定排污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13. 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

  — 4 — 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14. 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强化内源治理 (一)科学实施清淤疏浚 15. 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16. 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 17. 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18. 整治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19. 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省

  — 5 — 住房城乡建设厅)

 20. 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省水利厅)

 21. 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 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财政厅)

  三、强化生态修复 (一)加强水体生态修复 23. 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24. 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四、强化活水保质 (一)恢复生态流量

  — 6 — 25. 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26. 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7.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深化河(湖)长制 28.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等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建成区内河湖黑臭水体的河(湖)长。(省水利厅)

 29. 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0. 加强巡河管理。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问题。(省河长办、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

  — 7 — 责分工负责)

 31.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省水利厅)

 32. 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33. 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34.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省生态环境厅)

 35. 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36. 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

 37. 2019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贵阳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并强化证后监管。(省生态环境厅)

  (三)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38. 2018 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

  — 8 — 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 4 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

 39. 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省内各地级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 1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运营维护 40.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省水利厅、省河长办)

 41. 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42. 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3. 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44. 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5. 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46. 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省住房城乡

  — 9 — 建设厅、省大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

 47. 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 5—10 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48. 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49.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50.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逐一建立健全并实施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消除时限,加快工程落地;要制定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地城市人民政府)

 51. 各城市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各

  — 10 — 地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52. 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53. 市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黑臭水体管理制度,每年 12月 5 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年度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各地城市人民政府)

 5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国家配套支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严格责任追究 55.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6. 城市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

  — 11 — 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地城市人民政府)

 5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牵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各市水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58. 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9. 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大资金支持 6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城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61.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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