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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借款合同,全考点

2022-06-30 14:5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复习,借款合同,全考点,供大家参考。

民法复习,借款合同,全考点

 

 民法复习 借款合同 全考点 主合同效力影响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属性,分为商业借贷、民间借贷。

 商业借贷,其贷款人是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包括三类,1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2 企业与自然人的借贷,3 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借贷。

 实践中合同分为四个,两与钱有关的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两与物有关的保管、借用。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些会不成立,其从属性的担保合同随即不成立。

 例子,甲借乙 100 万,丙做债务担保,甲跟乙是两自然人,其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交付了钱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就是说乙必须要交付给甲100 万,甲才成 100 万债务人,乙成为 100 万的债权人,甲乙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未交付,那借款合同不成立,同时从属性(发生)的担保随即不成立。

 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借贷特色,1 实践性合同,2 可有偿也可无偿的合同

 可有偿可无偿合同分为两类,一是纯粹无偿合同有赠予合同、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皆无偿)、借用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就是租赁合同),二是可有偿可无偿合同有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担保 非典型担保,1 动产所有权保留,2 让与担保。

 lpr4 倍以内的借贷利率合法有效。

 抵押权劣势就是不移转占有,质押权的劣势是妥善保管。保证人的劣势,可能突然无信用资产。

 债权人为减少风险,首先是要求债务人还贷期间,抵押权移转所有权,同时并要求其从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损坏险,这就需要让与担保。先把物所有权移转至债权人手里,到期还款及利息后再移转回债务人手里。

 名与让与实为担保 质押期间,股权让与,质押结束后再移转加股权。让与期间由与所有权移转,还款期间,无法进行股权移转抵押质押等。

 流押条款的意图,就是最后清偿债务时,其就算最后降低优先受偿权权,也仅仅只是一级级降,让与合同,由于其担保作用,尽管所有权是已移转,最后受偿时,最多降一级追偿。

 让与担保的本质,把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过户登记到债权人名下,但债权人根本不想要标的物的所有权。就是为了担保而已。

 例子,甲某是 A 房地产开门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筹措公司的运营资金殚精竭虑,(融资、逃债这两项是公司大佬天天想的),2021年 1 月 1 日,甲以 A 公司的名义(职务行为)与伯伯乙某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为民间借贷)。

 第一层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合法有效。

 A 公司向乙某借款 1 亿,用于帮助公司通过难关(目的行为合法,如果是用于放高利贷,这样合同无效)。借期 1 年。2 月 2 日,甲又以 A 公司的名义,与乙某人签定了 10 份房屋买卖合同。

 正当买卖合同与担保的判定,首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只要是当事人涉及到借贷关系,往往买卖合同就是让与担保)。

 继续,约定 A 公司将其 10 栋别墅卖给乙某。双签定合同后,前往登记机构办理了(办理了,债务人可以主动认定是让与担保,这样可以要求拍卖受偿,因为这样的别墅如果大涨,则公司大亏)登记过户手续。

 乙主张 10 栋别墅的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是虚假意思表示。

 第二层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虚假意思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是指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但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意欲发生的法律效

 果就是登记,就是有没有完成财产变动公示,房子就是过户。如果完成财产变动,就可以类推适用担保物权,让乙某优先受偿。如果仅仅只是签定合同,未进行财产变动,乙就仅仅只是普通债权人。乙享有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让与担保的流押条款肯定无效。

 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关系,让与担保大部分是个合同(当初就只想要钱,要担保物是保证钱到时安全),流押条款是到期不还款,担保物直接归其所有(当初就准备想要所有权)。现实中常不会在一起。

 让与担保是个合同,是合法有效,是非典型担保。在其某条款中,设置有流押或流质条款。流押流质不太可能成为合同,常见于合同条款之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有效,不影响也除此条款外的总体有效。常表述为让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说法,也可以说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让与合同本身有效,合同中约定中流押条款的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在物的担保中才涉及流押流质条款,保证中不存在流押流质条款。代物清偿。

 外部问题,完成公示有优先权,未完成公示普通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都可以主张买卖合同实质是个让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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