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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篇)(2023年)

2023-05-24 13:2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最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篇)(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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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篇一

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流程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所找税收管理员申请开具《外管证》。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2、按照开具金额填写纳税综合报审表预缴企业所得税,由管理员审核后到金水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在网上进行缴纳;

3、持有关证件、资料及在税务登记地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到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所有税收管理员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核发《外管证》。

4、签署意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5、持《外管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向经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到主管所找税收管理员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办理---盖章---到经营地报验登记)

二、开具《外管证》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事项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4、与该外出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

5、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纳税人跨县(市)从事建筑劳务的,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到外出经营地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建筑安装纳税人工程项目的分包、转包情况;

5、建筑安装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提供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在税务登记地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

建筑工程项目已纳入所得税管理证明

我辖区单位在元(大写)已纳入登记注册地年月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特此证明

(公章)年月日 备注:公章必须是县(市)、区税务机关公章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篇二

建筑垃圾准运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2、《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3、《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准运证正证:

(一)办理条件

1、申领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必须以运输公司为单位申请。

2、运输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

3、申请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国家发改委汽车目录所列的车型;

(2)领取了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3)符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关于车厢密闭性能的要求(上盖板为平盖)。

(二)办理程序

运输公司持单位介绍信函及相关的资料到市余泥处申办。

(三)提交资料

运输单位应提供准运证正证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复印件、车辆技术参数表、车辆资料列表。车辆资料列表应以a4纸张说明车牌号码、车型、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载重吨位、国家发改委汽车目录编号等内容。以上证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余泥处业务科)

2、车辆审验(余泥处监督科)

3、审批

4、发证

(五)办理时限

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准运证副证:

(一)办理条件

1、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工程已取得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复函),并在有效期内(砂、石、灰等建筑用料除外)。

2、工地已围蔽、出入口已设置合格洗车设施。

3、与已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的运输公司签定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二)办理程序

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持单位介绍信函(或委托书)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余泥渣土管理所申办(砂、石、灰及建筑用料除外)。

另散体物料运输公司可直接登录网址:申请注册成为用户后,按网上程序申办建筑垃圾准运证副证。

(三)提交资料 初次办理:

1、来人单位介绍信函或委托书。

2、《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使用单位、运输公司公章)。

3、有效的排放证或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复函复印件(砂、石、灰等建筑用料除外)。

4、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续 期:

《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使用单位、运输公司公章)(网上申请者,领证时带齐以上资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

2、勘察工地出入口洗车设施情况。

3、审批。

4、发证。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四、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五下午政治学习,不对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篇三

宁河烟草内部专用

准运证和检查证、督察证办理篇

一、准运证的类别

1、按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种类划分,烟叶准运证、卷烟准运证、烟机、烟用物质准运证。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采用这一分类法。

2、按运输的地域范围划分,省际准运证、省内准运证

3、按准运证的样式划分,2000版准运证、2006版准运证

4、按烟草专卖品的业务类型划分,交易类准运证、非交易类准运证和拍卖类准运证。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发放主体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

2、烟叶专卖品准运证可以由国家局授权或委托省级局、省级局委托地市级局签发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实际签发机关为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地市级以上烟叶专卖局

三、准运的使用要求

1、准运证随货同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如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2、合同随货同行。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为准;
进口卷烟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合同复印件应随货同行,且复印件上需注明实际运输的数量,并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加盖合同审核章。

3、有效期限。公路20天,其他30天。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四、准运证的办理

1、申请主体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一般情况下为依法持有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由其上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申请。

2、申请条件

(1)调出方与调入方应当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方式分为实地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

4、审批机关 审批功能分三级管理,分别是国家局、省级局和地市级局

5、审批时限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办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办人。

6、准运证的制证单位

交易类型准运证制证单位。货物所在地地市级局、省级局可进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作。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机关决定准运证调出方是否可以本地制作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拍卖类型的准运证制作单位。烟草拍卖行、货物所在地市级局、省级局都可以进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作。

非交易类型准运证的制作单位。准运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制证。国家局可以签发制作所有类型

宁河烟草内部专用 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五、个人携带证的办理

1、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
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

2、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由携带起始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卷烟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签发携带证。

六、准运证作废的办理

1、准运证作废制度执行的要求。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严肃的法律文书,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严格把关、慎重办理,不得随意作废。对符合作废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要保证开证人员相对固定,如果确实需要更换的,应当对新使用人员提前进行培训,经培训达到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系统要求的,方可准予其行使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证职责。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对申办人员责任意识的教育,不得在未与烟草专卖品接收方协商好或未做好发货准备的情况下,提前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不得将未使用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留置,更不得利用已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重复发运货物。

2.作废准运证的权限。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的企业对于第一次打印错误的情况,在1小时内可以进行第二次打印;
第一次打印错误,超过1小时必须到审批机关打印;
若第二次打印仍然错误的,须到审批机关打印;
审批机关制证时,打印错误不受上述次数限制。审批机关(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日内作废;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开具第二日起至有效期满前需要作废的,由审批机关(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是否作废;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未使用而过有效期,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执行原合同的,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七、准运证的监督管理 1.使用要求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2)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3)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4)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5)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2.监督管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宁河烟草内部专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委托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个人携带证的监督管理

1.使用要求

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仅限携带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名携带人只能持有一份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原件应随携带的卷烟同行,证货相符。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2.监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明确规定个人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对于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55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要予以处罚。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的申领使用和签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检查证办理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1、概念

①申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首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或曾提出申请领取但未被核准持有、再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的行为。

②换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检查证时限到期、单位、职务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原因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缴回旧证申请换发新证的行为。

③补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灭失等原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的行为。

2、人员资格

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③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④未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⑤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⑥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和业务知识考核(考试);
⑦身体健康,品貌端庄适宜在执法岗位工作者;
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程序要求

①申领、换领与补领的一般程序要求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申领、换领或补领检查证,原则上应当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a.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报给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给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核不同意的,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c.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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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补领的特殊程序要求

对于出现检查证灭失情形的,由于涉及需要在检查区域内公示原检查证件失效,因此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发现证件灭失或者应当发现证件灭失后15日内,在原检查证确定检查范围的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4、检查证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

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审查。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
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5、暂扣检查证情形

a.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
b.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
c.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
e.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6、收回检查证情形

a.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b.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c.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

7、审验内容

每年的审验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审验主要审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以下情况:a.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情况;
b.所在单位的考核情况;
c.参加法律、业务培训的情况;
d.工作中违法违纪或者重大执法过失情况;
e.受处分情况;
f.其他影响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持有检查证的情况。

十、督察证办理

1、督察制度的意义

(1)建立督察制度是加强和完善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机制。(2)建立督察制度是加强专卖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3)保护专卖机关和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4)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督察证的办理

(1)督察证概念。督察证,是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发给督察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执行督察任务时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2)督查证申办条件。申请督察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③具有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④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督察工作;
⑤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督察证的申办程序

由各地市级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督察证件申办材料并签署意见,上报省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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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专卖管理师部分内容:

1、准运证办理过程的违法情形

(1)未能建立和公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2)未能依法受理、签发和管理准运证。(3)未能依法监督管理准运证使用情况。

客观主要表现为:①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③在受理、审查、发放准运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
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
⑥违法发放准运证;
⑦对合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违法扣留。

2、准运证使用过程的违法情形

(1)以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为,指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为;

(2)未及时办理到货确认的行为,指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行为;

(3)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行为,包括:①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③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④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⑤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⑥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⑦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⑧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
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3、准运证分析报告

1.卷烟准运证签发情况分析报告结构

(1)标题。标题一般为:卷烟准运证签发情况分析报告

(2)正文。正分包括:①xx年全国(或某地)卷烟准运证签发情况分析,其中包括:全国(或某地)卷烟准运证签发情况和特点;
②xx年全国(或某地)卷烟调运情况分析,其中包括:全国(或某地)卷烟调运情况(基本情况、工业企业调出卷烟情况、商业企业调入卷烟情况、xx牌号卷烟调运情况)和特点;
③xx年全国(或某地)卷烟到货确认情况,其中包括:卷烟到货确认总体情况、过期确认情况、非完整确认情况。

(3)落款。落款一般有两项内容:一是标明撰写分析报告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
二是标明日期。

2.烟叶准运证签发情况分析报告结构

(1)标题。标题一般为:烟叶准运证签发情况分析报告

(2)正文。正分包括:①xx年全国(或某地)烟叶准运证签发和烟叶调运情况分析,其中包括:烟叶准运证签发情况和烟叶调运情况;
②xx年全国(或某地)烟叶到货确认情况分析。

(3)落款。落款一般有两项内容:一是标明撰写分析报告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
二是标明日期。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篇四

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169号

三、办理范围:

1、合肥市

1.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合肥市的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1.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1.3、施工劳务资质;

2、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四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一市(巢湖市)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资质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一份;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劳动合同承诺书一份。(合肥建设网下载)

(二)申报资质企业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在系统中按资质标准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原件扫描件,提交申请,不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上传目录:

1、企业新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资产证明文件(首次申请不需提供);

4、企业主要人员;
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证明材料;
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5、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企业自有设备,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
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需要);

7、业绩证明材料(最低级别不需提供)

8、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劳动合同承诺书;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公路、铁路、水利水电、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消防设施工程、公路、水运、水利、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需要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提供纸制资料一套,详细资料见下方文档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质企业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企业入口,在系统中按资质标准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原件扫描件,提交申请.①申报资质企业申请企业uk锁→②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③登陆企业入口→④资质审批→⑤资质申请→⑥按资质标准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原件扫描件→⑦提交申请

(二)申报企业携带①申请表、②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③现场管理人员、④技术工人劳动合同承诺书和⑤网上申报材料原件到建委窗口办理;

(以上表格在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下方下载。如实填写并打印完整表格,需在工程信息网上上传扫描件。)

(三)四县及巢湖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上报函及申请表至建委窗口。

(四)窗口受理后请关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资质审批系统的审核意见。

(五)对核准通过的企业,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告→发证;
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资质审批系统网上即时退回,并告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核意见。

(六)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网上申报→建委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原件及相关网上数据→行政审批处对申请材料集中进行评审→ 现场勘查→网上公示、公告→审批发证→报委建管处和省厅建管处备案。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发证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及地址:0551-68992330 *** 注意事项:

1、(领取企业uk锁方式: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网站首页→业务系统→本省企业加密锁申请;

2、技术工人的证件和身份证信息按工程信息网上的关于新质标准中技术工人的相关说明要求上报(不需要实名制);

3、《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劳动合同承诺书》版本在办事指南下方,请下载后如实填写,需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本人签字。并将承诺书上传在工程信息网申报资质的其他附件里。

如信息变动,请遵照最新办事指南和通知公告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篇五

关于海淀区办理渣土消纳许可和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相关说明

1、行政许可提交资料齐全、有效方能受理。(1)消纳许可:

a、消纳处置申请表和清运处置方案表(见附件1和附件2)应填写完整、准确,申请主体应为业主单位,也可以由业主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两份表同时加盖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由承办人手签名。

b、委托清运合同

应由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受理时留两份复印件,原件现场审验后由申请人保存已备续办使用。c、渣土消纳合同 可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与消纳场所签订,须注明工程名称、土方量和消纳有效期限等内容。土方工程产出的槽土,可用于工程回填或绿化回填,办理时可提交《工地回填证明》(见附件3);
如本工程现场存土、自回填利用的,办理时提交施工单位出具的《现场存土自回填情况说明》(必须明确存土地点及其概况、产出和回填的土方量、存放期限及施工存放过程中防扬尘措施等要素);
如产出砂石料,可由砂石场或搅拌站回收利用,办理时提交《砂石回收协议》(必须明确双方具体地点、工程名称、回收期限和方量等要素)。

拆除工程、结构工程及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必须消纳到已获得许可的正规消纳场(详询北京市渣土管理处网站公示)。d、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单位如非企业性质,则不用提交)

e、消纳许可有效期 最长六个月,如工程期限或消纳协议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则以工程期限或消纳协议有效期为准。消纳许可到期应续办,重新填报消纳处置申请表和清运处置方案表并盖章,提交委托清运合同、渣土消纳(或回填协议)合同复印件各两份。(2)准运许可:

a、准运许可申请表 由运输单位填写,并加盖运输企业公章,承办人手签名。承办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共、供受理时现场核验;
承办人非企业法人的,应携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号码)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b、运输企业应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需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决定书、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应复印清晰。如无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许可决定书上无申办车辆信息,则应提交申办车辆改造(新购)检验合格报告和入网测试报告复印件。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10月31日起将不予受理。c、车辆行驶证和运输证 每车一份复印件,应清晰、有效。车辆所有人与运输单位不一致时,应提交运输单位与车辆所有人双方签署盖章的、有效的车辆租赁协议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d、车辆准运许可有效期 最长三个月,如运输期限或消纳协议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则以运输期限或消纳协议有效期为准。准运许可到期后应续办,续办时重新填写申请表并盖章,提交企业及车辆资质证明、委托清运合同和渣土消纳合同(或回填协议)复印件。

2、现场核查基本要求

a、现场围挡严密;
进出口道路硬化;
车辆冲洗设施齐全;
结构、装修工程设有密闭的建筑垃圾暂存处。b、建筑垃圾专人负责,土方施工及建筑垃圾清运组织有序,工地周边整洁有序。

c、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本市环保要求,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示、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d、消纳及回填场所符合要求。

3、军队建设项目及其它保密工程

由业主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事宜。所有对外公示信息不会出现军队或保密单位信息。

4、事后监管

a、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随车使用,车号必须与许可证对应。b、建设工地各个出入口都应张贴渣土消纳许可证复印件。

c、未落实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置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d、定期回访消纳场所,核查建筑垃圾倾运情况。

5、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下列违规行为:①未经许可擅自消纳、运输建筑垃圾;
②使用不符合标准标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③施工现场围挡、进出口硬化、冲洗设施不达标。将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及媒体曝光,并报送住建、城管等部门纳入企业性用考评体系,必要时予以停标处理。

6、行政许可咨询、受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四楼144窗口、145窗口(地址:阜成路67号 空军总医院北门对面)咨询电话:68465137 邮箱:hdqzts@(原渣土所办公室于2015年1月1日起将不再承担行政许可咨询、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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