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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笔录4篇(全文完整)

2023-07-11 15:15:05 来源:网友投稿

现场勘查笔录精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现场勘查笔录4篇,供大家参考。

现场勘查笔录4篇

现场勘查笔录精选篇1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

5.现场勘查的结论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罪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

6.其他内容

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尾部

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并签署时间。

三、注意事项

笔录当场制作,并与现场绘图,现场照像三者统一,互为补充、互相印证。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勘查情况。不能记录分析、判断、推测的内容。

重点突出,繁简得当。详尽记录勘查中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略写,无关的内容不写。

语言规范,叙述准确。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年月日、地点、方位、及物证痕迹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

现场勘查笔录记写顺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顺序一致。

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突出重点。

现场勘查笔录存入侦查案卷。

【 范 文 】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

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查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内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查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

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

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

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置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被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

尸体被置于后座踏脚处,死者身上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斑模糊,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桨,血桨已凝固。

尸体抬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突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

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犯罪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罪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脚印消失,该地方的路边草地上,有0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

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并提取了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一件,“五四”手枪子弹壳一枚。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指挥人:王××

勘查人:林×朱×

见证人:任××刘×

记录人:张××

附: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年4月1日,公安部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

七、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八、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现场勘查笔录精选篇2

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

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

程。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

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

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

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5.现场勘查的结论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罪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6.其他内容

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三)尾部

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并签署时间。

三、注意事项

笔录当场制作,并与现场绘图,现场照像三者统一,互为补充、互相印证。

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勘查情况。不能记录分析、判断、推测的内容。

重点突出,繁简得当。详尽记录勘查中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略写,无关的内容不写。

 语言规范,叙述准确。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年月日、地点、方位、及物证痕迹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 现场勘查笔录记写顺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顺序一致。 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突出重点。现场勘查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来源:考试

现场勘查笔录精选篇3

现场勘查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

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笔者建议,应选择一批懂法守法的热心公民作为见证人,在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其他需要见证人的侦查活动中进行见证和监督。

现场笔录制作的策略方法

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现场勘查笔录的实例》

××植物园豆科区小凉亭行凶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

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我大队值班室接××分局刑侦队电称:“植物园小凉亭内发现一人被打伤,被害人已送医院抢救,现场上有许多血。请速派人勘查现场。”

当即由封××副大队长带领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点54分到达现场。相继到达现场的有××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现场已由××派出所方××同志和植物园的部分工人同志保护着。

首先听取了派出所和植物园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访问了现场发现人顾××(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和胡××(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据他俩讲,早上7点50分左右,顾与胡到大队里去分番茄,顾的舅舅告诉说,今早不分。二人就讨个蕃茄,边吃边走。先到植物园三在分类红亭子里坐了10分钟,再往豆科小凉亭走去。先看见了亭旁放着一辆自行车,走进亭内见一个人头东足西仰天躺着,右手搁在头上,左手弯曲伸在旁边,头上都是血,两脚伸在石凳下面,旁边有一本《世界文学》,一张报纸上都是血,一只拎包放在石凳上。胡讲:“人还会动,快去叫人。”二人就往厕所方向跑去,碰到植物园一男一女推车子过来,就把情况告诉了他们。男的报告班长去了,女的跟着去亭子。过了10分钟,来一了辆三轮车把那人抬上去,拉到了××医院抢救。

派法医去勘查被告人伤势。被告人是一位60多岁身体壮实的老年人,已昏迷不醒,有生命危险。右侧头部后面有严重的钝器伤(详见法医鉴定)。

当日天晴,气温25~27℃,偏北风3~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面豆科区小凉亭内,西面靠近豆科区;南面临向医院;东西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红亭相望;北面是植物园豆科区。

小凉亭朝西是一大门,亭两侧长廊可进出都无门。亭子总面积为76平方米。现场血迹在正亭北面的石板地上。一石与正亭长廊相遇,高13厘米,石阶下有一滩浓色血泊,面积为50×40厘米。石阶上也有40×30厘米血泊,流下石阶与浓色血泊连接在一起。石阶上面

血泊旁有一张19××年7月17日至9月23日的第20期广播电视节目周报,报上染满血迹。紧靠报旁有一大滩67×55厘米的呕吐物(上有嚼碎的月饼和梨子成分)。距呕吐物8厘米处有一小堆5×4.5厘米的碎月饼。离月饼30厘米处有呈条状的梨皮,紧靠旁边是一副完整的外圈黄色眼镜,镜脚贴地平放。左侧地面有三条约60厘米长的滑痕,东面一石柱,上沾17×4厘米的血迹。距石柱110厘米处有一本19××年第4期《世界文学》,书面朝上,左边下脚有铅笔写的“石××”名字,书长20厘米,宽14厘米,总面数达320页,书中夹着一张半新票额10元的人民币,一半露在外面。离书30厘米发现一个局部波浪形花纹的血足迹。北侧是高40厘米的亭子石凳,上放一只淡灰色人造革旧拎包,高25厘米,双环,有拉链。清查内有:薄膜塑料袋一只(内装红条子毛巾一条);100CC盐水瓶一只;淡绿色软面工作手册一本;红色塑料面的××汽车发动机厂的工作证一个,内贴照片,写有:“石××,男,54岁,19××年8月1日发”;小塑料袋一只(内装绿色香皂一小块);蓝色小刀一把,上印“杭州西湖”;天竹筷一双;棕色眼睛套五副;黄色塑料条一根;浙江××灯光厂包装套一只。勘查至东机亭子进门至墙的方形洞外泥地上,距血迹26厘米处有两只不同类型的鞋印,一只塑料底鞋,前掌局部花纹隐约可见;另一只类似球鞋花纹,两印相距25厘米。

为认真勘查,在亭处四周进行搜索。距血迹245厘米偏西方向泥地上发现一只吃剩下的梨子心。往西侧距亭子380厘米处有一辆八成新、上海产的全包链、双搁脚的凤凰自行车,钢印号码74401,车照号码24401。

现场认真搜索后,未发现其他物证。

现场勘查于当日下午17时10分结束。提取了现场鞋印、现场遗留物、拎包及包内的全部物品。拍摄了现场照片20张,绘制了现场图三张。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

现场勘查分析意见(略)

临场人:××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大队副队长封××。刑侦大队:郑××、鲁××、金××、孙××、李××、徐××、季××、陈××、朱××。

××分局刑侦人:陈××、林××、朱××、陶××、林××、庄××。

灵隐派出所:方××。

现场见证人:××植物园周××、王××。现场记录人:金××。

19××年×月××日

《现场勘查笔录的实例》

现场勘查笔录精选篇4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

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查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内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查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置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被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

尸体被置于后座踏脚处,死者身上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斑模糊,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桨,血桨已凝

固。

尸体抬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突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

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犯罪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罪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脚印消失,该地方的路边草地上,有0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

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并提取了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一件,“五四”手枪子弹壳一枚。

指挥人:王××

勘查人:林×朱×

见证人:任××刘×

记录人:张××

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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