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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膳食委员会管理制度

2022-07-04 16: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膳食委员会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膳食委员会管理制度

 

  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章程

 总

 纲

  第一条

 本章程共分五部分:总纲、组织机构和成员、职 能、奖惩制度、附则,共二十八条。

 第二条

 烟台市福山区崇文中学膳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食监委),是经学校教代会批准成立的由学校工会领导下的监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食监委的宗旨是为广大师生服务,协助分管校长和总务处管理好食堂的卫生及服务质量,参与食堂工作的过程监督等,同时维护广大师生在就餐中的权益。发挥好学校食堂 与师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成员 第四条 食监委由学校办公会议商议决议产生,每届任期一 年。

 第五条

 食监委由学校分管食堂副校长领导,设主任一名, 成员由教职工、家长、学生代表若干名组成。

  第六条

 食监委下设办公室,有总务处负责人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食监委各项活动组织、记录和通报等工作。

  第七条 食监委下设家长联络员、学生联络员各一名,负责各项工作传达和联络工作。

  第八条 凡食监委委员必须承认,遵守,维护本章程。

  第九条

 食监委委员必须乐于奉献,以身作则。

  第十条

 食监委成员不享有特权,有义务带头遵守《学校食堂就餐管理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及时收集和反馈师生的意见;积极参加食堂原料采购、原料验收、食品加工、食品储藏和食品的卫生安全等的过程监督,认真做好食堂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食监委主任工作职责:

  1.督导食监委办公室主任拟定工作计划,主持食监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并及时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负责收集各委员的集中意见和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向食堂提出整改意见;

  3.定期组织召开食监委组织会议,督导食监委办公室主任作食堂监督工作总结,定期向校行政作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食监委委员工作职责:

  1.卫生安全监督

  监督食品加工、食品储藏和食品供应的过程;监督食品加工、储藏和供应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2.食堂财务监督

  认真做好食堂财务的过程监督工作,协助总务处做好成品的成本核算帐工作,协助对口主管部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3.物品采购监督

  参加食堂原料采购、原料验收等的过程监督;对物品采购过程中违反质量、价格等市场规律的非正常的行为及时向校行政汇报并向校行政反馈整改结果。

  4.服务质量监督

  通过多种途径不同形式及时听取和反馈师生的就餐意见和需求,协调师生与食堂工作人员的关系。

 第二章

  职

 能

  第十三条 就日常就餐服务的相关事宜向食堂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听取师生就餐意见,及时反馈师生对就餐服务的改进意见和需求。

  第十五条 协调师生与食堂工作人员的关系,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六条 参加食堂原料采购、原料验收、食品加工、食品储藏和食品的卫生安全等的过程监督,认真做好食堂财务监督工作,并配合好学校食堂搞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维护就餐秩序,有权对违反《学校食堂就餐管理制度》或无理取闹、扰乱就餐秩序的师生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条款向校长室主管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

 对违反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的食堂工作人员,有权

  按相关制度向学校食堂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通过定期开展民意调查,举办师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座谈、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搜集师生中对就餐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校长室。

  第二十条 通过开展系列有益活动,丰富师生及食堂职工的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提倡勤俭节约、科学就餐,尊重食堂职工的劳动。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不称职的食监委成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换。

  第二十三条

 食监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凡有违反本章程及损害食监委形象和声誉者,食监委有权对其作出撤换决定。

  第二十四条

 持有抵触情绪或拉帮结派,讽刺打击他人,对工作不负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开除。

  第二十五条 食监委成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六条

 食监委成员在工作期间工作突出、成绩优异者,由学校工会评选“优秀膳食管理员”,报学校校长室同意后 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特别突出者推荐给学校行政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通过后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崇文中学食监委。

 监督电话:

 213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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