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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2022-07-04 1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附件1: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供大家参考。

附件1: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为推进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根据《毕节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毕节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与进一步加快推进 2021 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管理机制。

  第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以区级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二条

 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行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区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二)区水务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有条件的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负责各乡(镇、街道)集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乡(镇)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四)区财政局负责统筹预算,安排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经费。

 第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乡(镇、街道)、村自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做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在乡(镇、街道)政府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把污水及垃圾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

 第六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区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告每座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故障、停运的设施要 24 小时内向区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检查维修、定期保养、设备更换等日常管理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实现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一)对于污水处理终端,采取“公司+属地”共同管护方式,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进行运行维护,属地政府负责日常管护以及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二)对于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属地直管”方式,由属地乡(镇、街道)、村组织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督

 促村组织、村民对三格式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条

 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的,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 (二)雨污分流; (三)检测进出水水质。规模大于等于 20 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的水质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流量计; (四)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淘,对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五)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六)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

 吊出集水池存放; (七)定期巡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并填写巡查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八)电力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九)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 (十)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三条

 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区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区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处理设施; (二)穿凿污水处理设施、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侵占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乡(镇、街道)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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