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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论文14篇(全文完整)

2023-08-23 17:40:07 来源:网友投稿

保险学论文摘要:目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手段正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保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学论文14篇,供大家参考。

保险学论文14篇

保险学论文篇1

摘要:目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手段正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保险不仅可以降低销售成本,而且可以促进保险效率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很多因素制约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就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一系列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希望能够有助于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保险;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在当前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时代的保险,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覆盖面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始进行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开发,这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虽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是就其发展速度来看,几年以后将会有重大的变化,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会大大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使得众多信息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至客户手中,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可以依据客户自身需求进行不同产品的选择,不仅覆盖面广泛,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透明度高,消费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投保状况查看,同时可以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较好地记录,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查看,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进行客户资料的更精细化管理,满足客户的更多需求。另外,这种高透明度的特征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同时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人员也可以实时监督,这样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营成本低、效率高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

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很多代理人需要经过几次甚至十几次地来回沟通才能完成一份保单,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资金。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代理人和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相应的比较,这就降低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比如法律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等等,因此要想加快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需要正视这些制约因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法律监管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势头很猛,很多保险公司借助离线商务平台、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等各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速度之快,导致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其发展步伐。虽然这几年保监会和国务院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但是面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步伐。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需求,这就导致互联网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

2、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数据公开也带来了道德、法律方面的争议,这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又一因素。一方面数据信息公开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来源,方便了企业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公开也造成了用户隐私的泄露,一些商业机构为了取得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导致客户的信息受到威胁,这成为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如何加快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经营模式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比如,官方网站模式存在着运行维护难、产品体系不完善、宣传推广力度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存在销售资质欠缺、监管程序缺失、产品分类不明确等问题;而网络兼职代理模式则存在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度较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4、专业服务人才缺乏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在后续服务中的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于线下柜台完成的,这就造成了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营销知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探析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那么应该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其对策又有哪些,下面进行细致介绍: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要建立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度,不仅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灵活性和交互性,还要兼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全面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安全以及后续保险服务等法规,保证网上支付和电子合同有法可依。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要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整套信用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体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能力划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2、强化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数据公开的关系,在对数据公开的过程中确保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只公开对用户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同时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相关的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规避措施,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

第三,要建立全面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这一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从业人员直接管理并接触客户信息。一方面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和违法的处分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对于官方网站管理模式来说,企业要注重对产品宣传力度的强化,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强网站的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系统更新,保证网站能够有效安全地运行。对于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来说,首先企业要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监管部门要对企业销售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资金监管。对于网络兼职代理模式来说,最为主要的是要提高自主运行的效率,这样才能在众多兼职代理企业中脱颖而出,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

4、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只靠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打造专业化人才,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只有将技术和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科学家、数据工程师以及分析师等是将来互联网保险业的核心,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技术的培训,引进数据保险双人才,对员工观察力和学习力培养,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相关的数据信息。另外,要对员工进行想象力培训,促使其能够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发展想象,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为鲜明的特征,不仅降低了保险业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能够让客户更加清晰明确地看到各个产品的差别,以便选择与自身状况相符的产品。但是从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道路,提高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不仅要进行模式创新,还要进行产品和营销创新,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旭东。基于互联网的中邮保险特色模式创新思考[J]。邮政研究,2014.

[2]张维发,朱艳。强化互联网保险监管迫在眉睫[J]。金融时报,2014.

[3]单佳峰。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

保险学论文篇2

浅析中国保险业反洗钱策略

【摘要】 在保险领域中尤其是在寿险行业中,存在着许多洗钱的行为。随着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保险行业日益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保险从业者如何认识风险、防范风险,提高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成为亟需应对的理由。

【关键词】 保险业 洗钱风险 防范策略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保险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客观上导致保险业面对更大的洗钱风险。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严峻考验,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

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即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外,还涉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以上种种方面势必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从业者如何规避风险、防范风险,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我国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而且还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目前状况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以后者为主,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退保

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用支票购买保险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义下进行投保。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此一无所知。钱到保险公司账后,时间长短不一,投保企业就按约定退保,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打回到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中小型寿险公司甚至连手续费都不收,只要求企业的保费在自己的账上留存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然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到企业个人账户上。如此,保险公司能获得短期融资而省去同业拆借的利息。

2、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被掏空,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同时,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理由。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手法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还有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洗钱者在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之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取现金,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

3、财产保险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不选择银行划账,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另一种表面上是外汇保单,实际是用人民币来缴费,而理赔却是外币。

4、用黑钱购买奢侈品

比如用黑钱购买豪车,然后向保险公司全值投保,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给予现金补偿。

5、地下保单

洗钱者购买地下保单,把钱打到业务员指定的国内账户,然后在香港签单,由业务员负责把钱从内地转到香港,从而实现资产转移。

6、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征询信息较少、成交速度快、手续简便,但现金价值却很高,洗钱者反而可以从银行划转保费。网上保险也是一种新型洗钱工具,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保单生效,投保人就可以退保变现,这为洗钱提供了条件。

7、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即由行贿者(洗钱者)进行巨额保费支付,受礼方退保变现。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种属于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的理由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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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论文篇3

摘要:在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各种军事行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从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危害出发,重点分析了当前装备事故处理机制的不足之处;从当前宏观形势、军队发展、装备建设与训练等方面论述了建立装备保险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关键词:军事装备;装备保险;装备事故

现代军事装备系统复杂、技术先进,不仅在研发生产阶段,而且在使用保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能否引入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市场是军队保障的源泉,军民融合是军队保障的趋势,装备要获得更大的保障力,只有走向社会、充分运用市场。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来保障装备使用和部队训练,是适应市场经济下装备建设发展和战斗力生成的新要求。

1装备事故和装备风险

风险是由于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相关主体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尤其是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军事行动。战争历史和军事行动的经验已经表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战斗或军事行动本身造成的损失[1]。从装备事故产生的主要风险因素来看,包括5个方面:人、装备、环境、管理和任务。随着我军装备不断发展,装备系统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部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新形势下我军必须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而随着训练环境越来越复杂、节奏越来越快、强度越来越高,这就使我们在装备训练和军事行动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所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动用大型装备和执行高强度的军事任务时,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绝对保证部队人员和装备的安全。近几年我军部队所发生的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仅2013—2015年之间公开报道的战机坠毁事故已有7起之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我们必须客观评价、科学对待事故的发生。在进一步强化装备使用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的同时,也要客观地认识到,军事行动中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3]。因此,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同时,减少事故损失一直是装备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2现行事故处理方法的局限

一般来说,对军事装备风险规避通常有避免、自留、预防和转移等几种常用的方法[4],不同处理方式会对各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军目前以避免、自留、预防为主,对于相关事故处理一般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按照“谁出事谁负责谁赔偿”的个例式原则,在部队内部消化和由部队具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还包括事故中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与新形势下部队实战化训练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不利于装备战斗力形成这一核心任务的完成。

2.1影响部队正常战备秩序

由于各级部队一般都缺乏处理事故的能力,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相应的专业人员,如果是涉及赔偿等问题,更是无从下手。所以,由一线训练部队直接全面负责协商事故处理和赔偿事宜,就会造成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各级的主要精力都会转移到事故处理和赔偿问题上,除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协调外,往往还需要安排人员保障事故赔偿对象和其他相关工作。由于装备事故往往涉及面广,为了减轻负面影响,部队只能“低调处理,私下协商”,整个事故处理周期长,过多地牵扯了部队的时间和精力。这对部队来说是扩大了事故的影响面,不仅在事故处理期间不能正常开展训练,往往还会影响部队后续的正常生活、训练和战备秩序。由于惧怕同时承担事故责任和高额赔偿的压力,有的部队不愿主动从严组织装备训练,有的部队降低实训难度和要求,甚至取消一些危险性较高的训练课目,这也是产生“消极保安全”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此以往,会严重制约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

2.2影响部队官兵心理

随着我军装备建设稳步推进,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以及装备实战化训练强度的加大,装备训练使用中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明显提升。当前,我军装备事故已经成为威胁官兵人身安全的首要因素,一线部队官兵在训练过程中本来就已经承受了较大的人身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对相关人员还采取“既打又罚”的处理方式,就会造成不好的示范效应。这不仅会影响到直接责任人,还会影响其他人员,给一线部队官兵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加剧事故影响的深度,极易造成官兵对实战化训练的逆反心理,可能导致不敢训、不愿训的局面,降低实训效果,制约装备战斗力的形成。

2.3影响装备改进

如前所述,影响装备事故的核心因素之一就是装备系统本身。由于装备事故风险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队不敢展开真正的“实训”,装备在实战中的缺陷和隐患得不到充分地暴露,有些部队甚至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影响了对装备设计、研制和生产的有效反馈,制约了装备安全性、使用性的提高,影响了装备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影响部队社会形象

目前,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队对于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与地方已有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如军用飞机训练事故与民用航空赔偿标准差异相当大。非标准差异化处理既与我国地区差异大的客观条件相关,更重要的是相关事故处理过程中缺乏客观标准和共同认可的依据。差异化的赔偿使各方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协商与谈判,这不仅使部队难以承受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方面的压力,而且容易造成双方均不满意的结果,导致事故处理久拖不决,从而积聚矛盾,干扰部队正常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独立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而且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各地法院基本不受理民告军的官司,导致民间受损方在与军队赔偿协调不成时,极易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诉求。这类军民问题容易受到社会的关注或被利用,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时代,相关的负面新闻会直接影响部队的社会形象。

2.5影响部队经费

管理部队的经费是由国家供应的,部队自身没有其他经费来源,而且部队经费都有统一的开支科目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没有专门用于事故赔偿的经费。装备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使得部队无法预先进行计划和预算安排,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又使经费开支实际发生。因此,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就不得不挤占有限的训练经费或装备维修经费等进行赔付,这不仅不符合经费管理规定要求,造成超范围开支,给经费审计监督造成事实上的违规行为,还会因训练费用不足而直接压缩训练时间或降低训练强度,直接影响部队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而且责任事故赔付金额的不断攀升,也使得部队苦不堪言。

3建立装备保险机制的优势

装备战斗力的提升并不仅仅只是装备问题,而是复杂的军事、技术、经济与人员素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装备使用过程中必然存在风险,而在风险管理中最为常用的工具是风险转移,尤其是在军民之间的相关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指赔偿责任),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保险转移机制来实现风险的转移。有风险才有保险,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在随后的几百年里,世界各国的保险业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并服务于经济建设,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5]。保险实质是一种有偿配置稳定资源的制度安排,稳定资源的有偿配置过程也就是提供保险物品的过程,其本质就是对风险的分担[6]。目前,我军军事训练和装备使用管理中必须面临诸如因装备事故而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等各种难以防范和避免的风险,现行事故处理主体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已经有部分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为编制内的通用车辆购买了地方商业保险,特别是那些近期发生过伤亡事故的单位。但这些单位的尝试范围小、险种选择少、能保障的装备类型少,而且这种尝试性的做法是部队自发行为,于法无据,也不能满足现实的广泛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使之能够向全军或全社会分摊装备使用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轻各单位的经济压力和使用人员的精神压力。保险制度主动作为的特点恰好与装备管理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装备保险在这种背景下呼之欲出并将成为降低军事训练及装备使用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3.1有利于拓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领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不仅能够给装备训练增加经济保障、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良性互动,还能够有效推动军内保险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目前,国家和军队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险法规制度,为军人商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并在军人保险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军事装备保险必将成为军人保险军民融合式深度发展的又一个新领域。因此,装备保险不仅有利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避免部队经济活动独立于社会发展形成“孤岛”,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保险资金与装备管理创新的融合,充分利用整个社会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2有利于建立健全装备风险管控体系

受传统计划管理的影响和制约,我军对利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手段有效评估、管理和规避装备事故风险的能力不足。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保险机构将担负因军事活动而引发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双重义务,保险机构专业性强、风险防范经验丰富[7],能够为部队提出专业化的指导和建议。一方面,可将现代风险管理逐步引入装备管理中,创新管理制度,全面识别和评估装备在研制、建造、使用训练、保障、退役等各个阶段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方案,减少部队装备全寿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可以全面提高部队官兵风险管理意识,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部队执行任务的成功率,进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这既是保险机构降低赔付率的必要措施,也是部队保障安全的有效策略。另一方面,利用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担功能,可将潜在风险进行社会转移,不仅可保障装备使用管理者和装备本身的利益,弥补装备事故经济损失,更可从整体上提高军事装备应对风险的水平。

3.3有利于促进部队实战化训练

随着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装备动用频率和实战化训练强度不断加大,使装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风险加剧,相关事故处理必将投入更多的精力。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可以将不可预见的装备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事宜交由专业化的保险机构处理,给部队松绑,剥离部队在装备事故处理中的社会职能,纯化部队的军事职能,使部队更能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按照从严要求实施实战化训练,提高部队训练的积极性和实战化水平,减轻官兵心理负担,有效保持并促进部队战斗力的生成。

3.4有利于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军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要向军队建设的核心任务和“能打仗、打胜仗”的核心能力聚焦,而经费保障是事业任务建设规范化的基石和根本保证。长期以来,装备事故赔偿一直没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处理标准和规范化的处理程序,而且装备(如军机、军车)伤亡事故的第三方赔偿金额一般远远高于地方同等责任事故。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一是开辟了装备经济损失补偿的新渠道,用每年缴纳一定保险费的形式,保障了装备事故损失赔偿经费的稳定,且合乎来源;二是可依据保险条款,对发生事故损失赔偿的程序和标准额度进行统一规范,减少部队经济损失,有利于实现部队经费开支的计划管理,增强经费保障的正常化和稳定性;三是由于经费规范管理、按章使用,不再像以往那样变通处理,有利于促进依法理财,提高经费管理的计划性,充分发挥经费使用的军事经济效益。

3.5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建立

装备保险机制,利用专业保险机构的规范化理赔机制、专业化理赔人才、信息化理赔网络以及规模化金融体系等优势[8],将装备事故中的责任事故和损失赔偿交由保险机构办理,不仅定损机制比较规范,标准明确具体,赔付也容易达成共识,而且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合同,对受损民众的意外财产和人身损害能够及时给予合理赔偿。更重要的是,由专业的保险机构全权负责理赔事宜,可以将基层部队从复杂的赔偿协调工作中解脱出来,能有效避免部队因事故经济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军政军民纠纷,化解军民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利益冲突,有助于军政军民关系的融洽与社会和谐的构建。

4结束语

在军事装备保障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是充分利用国内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成就,扩大市场范围,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装备建设与国民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全面开拓装备保障新局面的重要环节;更是解决装备战斗力生成关键问题,实现“能打仗、打胜仗”要求的重要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吴绍忠。部队装备风险评估与处置[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11:3-21.

[2]吴国辉。军事装备安全管理概论[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11:5-13.

[3]李军,李灏,宁俊帅。装备使用风险管理模型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8):140-144.

[4]魏汝祥,刘宝平。军事装备经济管理学[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4(12):146-171.

[5]胡晓宁,李清,陈秉正。科技保险问题研究[J]。风险管理,2009(8):57-64.

[7]胡慧源,王京安。政策性科技保险存在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4):101-104.

[8]邵学清。科技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科技投资,2007(9):44-47.

保险学论文篇4

摘要:

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出台,国内掀起一股“相互保险热”,各路资本纷纷涉足。本文分析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互联网+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

一、相互保险

(一)何谓相互保险?

保监会2015年2月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给出了相互保险的定义: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合同聚集在一起,缴纳保险费形成互助基金,由互助基金对会员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或给付。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和交互保险社四种形式,其中最为成熟的是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最先起源于互助的形式,之后过渡到较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但是在20世纪初,股份制公司盲目逐利,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使公众对其失去了信心。在这种背景下,相互保险公司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模式逐渐赢得社会青睐,众多大型保险公司纷纷从股份制向相互化转变①。虽然二战之后出现了式微的趋势,相互保险公司仍在世界保险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便在去相互化浪潮盛行的20世纪90年代,1997年的一份数据显示:美、日、德、英、法五大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几乎占据半壁江山,世界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规模、影响力可见一斑。2014年,相互保险为全球保险市场贡献27%的保费收入,服务于9.2亿人群。

相比于股份制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出资性质不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资本,用以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出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投票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此外,出资者严禁抽逃资本金。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出资者同时具有公司所有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出资以保费收入的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当保险合同结束时,出资者和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和所有者关系同时解除。

2、经营目的不同。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份制保险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承保、经营风险获取收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些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个人以互帮互助为目的共同发起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投保人地位不同。在股份制保险公司,投保人只是公司的客户,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请求权,负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在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享受保险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和盈余分配。

(二)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由于法律和监管缺失等原因,相互保险在我国一直都是新鲜事物。目前国内仅有一家试点相互保险公司——2005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2013年在宁波慈溪成立的两家农村互助保险社。

不过,随着2015年《试行办法》的出台,全国引发了一场“相互保险热”,众多上市企业纷纷开始涉足,申请成立相互保险公司。2015年2月—2015年11月,保监会共收到23个相互保险申报项目。但是由于监管体系不到位,至今尚无获批案例。这些相互保险申报项目,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1、基于互联网的众保模式②。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等。抗癌公社的模式类似于众筹——注册会员时,不预收任何会费。在某位会员确定发生疾病时,由平台的所有成员出资,为其众筹得到一定额度的治疗费用。e互助和夸克联盟则代表着另外一种模式——注册会员时,需要向个人账户进行充值,形成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会员发生疾病之后的治疗费用,将直接从其他会员的个人账户扣除。两种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募集资金的时间不同。

这些众保平台基于公益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手机APP开展业务,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截至目前,三大众保平台的会员总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如表1所示。《试行办法》出台之后,有些平台努力申请保监会的相互保险牌照,扩大业务范围;有些则希望延续众筹的模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2、基于特定人群的相互保险。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由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发起成立,创始会员(发起人)1000名,初始资本金1亿元,旨在为校友提供健康保障。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储蓄型养老保险等。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基于会员之间的情感因素开展业务,目标人群具有类似的保险需求和保费承受能力,并且通过彼此之间的信任对风险加以控制,达到互帮互助的目的。如果能够顺利获得牌照,将会对各高校、公司、企业起到带头作用。

3、基于特定险种的相互保险。这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办,旨在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技术成熟之后将业务拓宽到会计师、公司高管等职业。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保险代理人325.29万人,责任保险市场巨大。然而,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无法满足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需求。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从自己最擅长、最熟悉的领域出发,借助互助的优势,将保险引入到传统保险公司难以涉及的领域,挖掘潜在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4、上市公司参与的相互保险。典型代表是由博晖创新、腾邦国际等4家创业板公司拟成立的相互寿险公司。这些上市公司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希望能够完善产业链,与自身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例如,博晖创新主要经营医药,与健康险密切相关;腾邦国际主打旅游,对旅游意外险存在大量需求。这些上市公司希望相互保险能够为主营业务带来更多黏性客户,拓宽产业链,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三)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相互保险在我国虽是新生事物,却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拥有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良好土壤,具体体现在:

1、行业形象。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注重成员的切实保障,每一位会员的利益与整个组织的利益高度一致,有助于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改善行业形象,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

2、集体文化。相互保险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扶危济困”等思想,可以与传统文化无缝对接。在集体文化土壤之下,消费者易于接受、认可相互保险,并产生用户黏性。

3、政策支持。2014年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2015年出台的《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为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足以反映政府层面对相互保险的支持和期待。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

(一)“互联网+相互保险”优势分析

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助社都专注于农业保险领域,与互联网几乎没有关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相互保险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夸客联盟、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便体现出“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思想。

在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为相互保险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沃土。基于互联网的相互保险,优势主要表现在“多、快、好、省”四方面:

“多”是指利用互联网,相互保险可以快速发展海量会员。互联网可以突破人群和地域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集聚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群。夸克联盟上线一个月,就吸引了十几万会员加入,很容易就可以突破保监会规定的不少于500个发起会员的要求。此外,海量会员可以更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分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快”是指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出资、赔付、分红等信息,及时通知给每位会员,并且将资金快速归结到位,及时理赔,解决理赔慢、理赔难的问题。同样,每位会员可以及时了解到其他成员的出资、赔偿情况,实现有效监督。

“好”是指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能使会员受到切实保障。互联网平台可以保证信息和资金的透明度,合理有效地披露信息,方便会员参与管理和决策。更重要的是,会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互动交流,建立线上联系,参与产品设计、研发、体验等环节,优化客户体验。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能够有效挖掘会员的保险需求,创新运营模式,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省”是指互联网营销能够使相互保险突破地理限制,摆脱传统保险营销的人海战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沟通、交易、信任成本,以更少的投入服务更多的人群,使运营成本降低40%甚至更多。而相互保险不考虑利润因素,巨大的价格优势可以使互联网营销更具吸引力,迅速占领市场。两者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受益的将是投保人。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潜在风险

1、资金实力。相互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募资能力弱。当极端事件发生时,由于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赔付准备金很有可能会被击穿,这正是二战之后相互保险公司去相互化浪潮兴起的重要原因。互联网的出现仍然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甚至放大了这一问题。会员确认患病后,才向其他会员募集资金,如果发生极端事件,患病人数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时,这些平台的持续经营将会面临严峻挑战。

2、管理能力。保险在定价、承保、理赔、投资等方面专业性很强:定价方面需要依据生命表或其他经验数据,利用精算技术完成;承保方面需要对个体风险进行综合评测,履行必要的核保手续;理赔方面需要专业的事故调查、查勘理赔和核赔;投资方面需要做到资产负债匹配,维持偿付能力。相互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或人才,可能会出现错误承保和理赔、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失败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道德风险。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相互保险的道德风险。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带病投保、虚假赔案、不按契约补足保费等情况发生概率很高,众保平台在承保、理赔等方面压力很大。二是众保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存疑,卷款跑路的风险仍然存在。

三、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

为了防范“互联网+相互保险”的风险,我们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建立新型互联网互助平台(下称“互助平台”),结合商业保险在查勘定损、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一)加大对社交关系的利用

现有的互联网众保平台对社交关系利用不足,会员之间不存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联系,难以控制个体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铤而走险伪造证明材料,向众保平台骗取保险金,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影响众保平台的偿付能力。

新型互助平台应重视客户之间线下的社交关系,以小组形式聚集现实生活中的熟人,建立保险互助关系。已有成员可以通过网络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新加入的人员则需要前期成员的同意。小组成员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沟通、交流,维持平台的高频互动。

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拥有同质风险,保险需求与保费承受能力也较为相似。每个小组内风险互助,收益共享(有效的激励机制),客户会自行选择风险更小的客户纳入小组而剔除高风险的客户,实现自我核保,降低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社交网络的现实特性,也使投保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约束——欺骗亲友造成的声誉损失,可以有效增加投保人的欺骗成本,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投保人发生小额损失时也不好意思让亲友代为承担。这些因素都使互助平台遭遇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当然,道德风险的外部控制也是必不可少,对存在恶意骗保、不履行合同义务、危害小组其他成员的客户加以约束或者惩罚,甚至强制清退。(二)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

相互保险应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协同发展,规避自身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发挥商业保险在资金实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不过,商业保险公司在传统业务上已经形成难以比拟的竞争力,采用现有产品争抢现有业务也不是“互联网+”的强项,所以新型互助平台应将业务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领域:一是创新险种,扩大保障范围;二是保障传统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之下、限额之上这些无法覆盖的部分,增加保障层次。避免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冲突,是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新型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品开发。互助平台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同时缺乏经验数据,无法与传统保险公司在产品上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新型互助平台应该将运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上。而保障范围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免赔额部分,也使得互助平台不需要重新设计新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现有产品的比价服务或许是更好的选择。随着互助平台的不断成熟,当会员出现差异化保险需求时,互助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为客户个性化定制保险产品。

2、偿付能力。为了维持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每位成员所交的保费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传统保费,用以覆盖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经营、赔付等方面的费用,另一部分则进入共享资金池。发生索赔额度较小的保险事故时,从共享资金池中直接予以赔付;小额索赔过多或发生大额索赔导致资金池赔穿时,则由保险公司介入完成后续赔付。资金池的管理类似于托管式保险基金,同时具备基金性和杠杆性,形成小额赔付互助分摊、大额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共担模式。每年年底,如果小组里没有成员出险,共享资金池的结余会作为激励返还给所有成员;如果发生了索赔,每个成员获得的返还奖励相应降低。

将互助金额限制在商业保险的免赔额之下,可以控制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风险,其余风险则有效地转移给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不仅会介入到大额赔付中,也必然会为了控制风险介入到互助平台的管理运营之中,实现有效监督。

3、查勘理赔。发生小额索赔时,出险会员需要将证明材料在小组内公示,获得小组成员的同意之后,由共享资金池互助分摊。小组成员之间在现实生活中互相熟悉,虚假的证明材料也很容易被熟人发现。这种机制不仅对赔案实现了有效的审核,还节省了商业保险在处理小额索赔时的管理费用。发生大额索赔时,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理赔。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对骗保等行为的敏感性,都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4、投资管理。从日本、美国的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来看,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为相互保险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有些甚至专门设立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负责相互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互助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加强与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解决缺技术、缺人才的问题,通过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5、客户资源。小额案件虽然损失不大,但是数量众多,客户对其存在补偿需求,因此是接触客户、维系客户的重要渠道。相互保险可以借助互助优势,将保险机制引入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小额案件。对同一风险,商业保险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风险,免赔额以下的小额损失则由相互保险承担。通过交叉销售的方式,实现在客户资源、风险数据上的合作,扩大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可保范围,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以车险为例,商业车险一般都会设有免赔额。另外,在车险奖惩系统NCD下,投保人为了获得下年度保费优惠,会选择自担小额损失不去索赔③,也相当于自愿承担了一个免赔额。但是小额损失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客户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此,部分车商单独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小额损失维修服务。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有效介入小额案件的赔付,必将面临客户(尤其是低风险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利用相互保险对这些小额损失进行保障,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偿机制。

另一方面,对于这种创新发展模式,需要警惕的是:相互保险如果脱离金融保险监管,有可能出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非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对保险业的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试行办法》虽然填补了相互保险领域的监管空白,但主要体现的是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缺乏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配套细则。

因此,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各项监管配套细则,才能推动相互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统一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都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对新型互助平台的监管也要与传统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的产生。坚持创新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极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保险的业务经营方式,所以对新型互助平台要创新监管手段,采取适当灵活的监管标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规范互助平台发起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平台在经营、筹资、赔付等方面的透明度,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以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随着监管的逐渐完善,这种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和创新。

保险学论文篇5

在谈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创新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互联网保险是什么?它与传统保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互联网保险,是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而言的,实质上就是保险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保险。具体点说,互联网保险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计划书的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主要区别于营销渠道上,至于产品上的拓展也只是量的变化,并没有质的飞跃。

我们知道,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就存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在我国,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保险的元年,虽然我国并非2013年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只能算是新生事物。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功能上有所局限。网络保险主要功能一直局限于保险咨询、险种浏览、投保意向、网上投诉报案、简单调查市场需求、简单险种在线投保等。第二,缺乏线上互动。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网络销售方面,还处于最初的静态信息给予阶段,在客户服务方面,也仅仅处于服务信息提供阶段。第三,客户少。网络保险客户较少,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人群细分明显,需要长期的市场人群培养。主要消费群体为80、90年代。第四,风险较大。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其实,无论保险在财富管理方面有何创新和突破,风险管理都应该作为其“安身立命之本”。也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

对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我也进行了粗略的调查和分析。

在我国,网络保险进入实务操作所需具备的物质条件还不成熟。一般来说,风险较大、投保人健康状况要求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这是在线核保不具备的,且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通过数字签名在线签订的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对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所阻碍。

同时,现有的网民结构和互联网的被动性不利于发展网络保险。据调查,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仅有6.87%。通常情况下,保单是被卖出去的,保单的销售是出于保险营销人员的动机而不是客户的动机,而互联网是一种被动的媒介,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它所开发的客户人群。

再者,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也是网络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的种类不够丰富,而且,保险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人们更容易相信熟人,希望他们解决疑问,而网络不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风险的评估、法律的不完善是保险在线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加强电子领域的立法,同时加强研究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

互联网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我们将从原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加速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近两年,保险的创新发端于互联网,手段上是经营成本、获取客户之争,其本质将走向“数据”的竞争。我将主要从市场、产品、沟通三个方面来谈谈互联网保险的创新。

面向新市场,是保险创新比较困难的地方,因此多数行家将创新的实现聚焦于产品本身如产品形态,容易忽略开拓新的蓝海。其实完全可以扩大产生风险标的的范围,从人身、财务扩大开来,比较“消费体验、情绪、感受”,甚至“人文关怀”、“投资损失”。持续大热的“航延险”、这两年上演的“赏月险”、“高温险”、“喝高险”、“奶粉险”即属此类,甚至游走于保险边缘的“延保”亦然。此类保险创新令人纠结之处,倒不是缺乏可用于评估定价的历史数据,而是很难界定到底是“创新”还是“噱头”、是保险还是赌博。两者一天使

一魔鬼,本是一体两面、一线之隔,如何拿捏尺度、说服监管,比市场开发更需要智慧。千万别学人保“雾霾险”,罚的还没赚得多!

产品是险种条款+费率,是保险计划、方案。在互联网语境下,保险产品的外延或可拓宽一些,包含交易、服务等客户接触相关的内容,比如要研究如何让客户舒服地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讲究“用户体验”。保险产品研发过程的创新,是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注意到的地方。严格来说,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或者说:如何借助互联网,优化保险产品的创意和生产过程的创新,是最具挑战性之处。以往情况下多是市场部来做这事儿,一看历史销售数据,二做内部和外部的市调,三看考核和一堆KPI。这些办法到了互联网环境里颇感无力:保险是“卖”出去的,渠道本身的利益倾向占有相当大的影响权重,无法判断在保险的购买决策中,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而基于互联网的保险营销,则需要把“各种中间渠道的影响”剥离出来、直接研究消费者。但保险产品形态复杂、语义艰涩,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表述清楚自己的保险需求,传统的调研样本量、时效性都跟不上互联网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重新定义渠道:渠道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销售者,也担任了保险产品的直接需求提出者、创意者,甚至参与到研发和未来的市场利益分割中,即保险产品众筹。聚焦到保险公司自己,或可找到类似的保险产品研发路径:动员各行各业的数据和用户拥有者——也就是各类网上网下的垂直门户,弄一个保险产品的应用市场,让各种门类的垂直数据拥有者自己来提出风险对冲的需求和创意,其共享出来的数据,由保险公司利用其精算技术来评估、定价,形成商业化的保险产品后,由垂直门户们纵向、横向推广,并享受推广收益。

目前保险产品形态的创新,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投、被保险人关系。通过某种变通执法规避“无可保利益不能投保”的限制,把不相关的人拉进来,扩大目标人群。

2、将复合形态的保险责任分解开单独卖,用户选择余地变大,降低门槛。缩短有效期,再通过自动续保实现间接长期险。

3、交费年期灵活,最好弄个类似银行的归集功能。

4、第三方支付制度,可以间接验证,规避“代签名”的风险。

问卷游戏化和增值服务。信用数据可以大大简化各种繁琐步骤。在问卷中建立激励机制或者与财务管理、健康管理等融合起来,先弄点横向跨界的东西让客户满意,自然发展成忠实客户。

营销包装,这方面泰康和阳光的营销包装相对好,在简单易懂、亲和有趣、重点突出之间实现了平衡。

至于沟通上的创新,线上渠道的主要是那些应用平台,比如微博、微信此类东西。其实在互联网上,品牌的影响力非常重要,在陌生的环境下,消费者优先选择的只能是品牌,因此花心思、投资资源做品牌是基础。最值得注意的一点,线上毕竟不是实实在在的,除了各步骤全过程网络化之外,要有完善的客户咨询服务系统和线下服务系统,在客户需求由线上转入线下时,有部门负责承接,完成咨询后再回到线上进行记录与客户资料完善。

保险学论文篇6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加快教学改革步伐,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突破传统单一的课堂灌输式教学方法,建立完善的知识体系,跨学科交叉教学,对深化高校的课程改革、变革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学;教学改革

一、引言

作为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之一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以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及移动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形态进行有机结合的结果。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方式角度来看,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以及互联网保险。在我国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保险只有不到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但就在这期间,互联网保险已经深入人心。1997年,中国保险业划时代的开出首张电子保单,开启了互联网的大门,但彼时的互联网只是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服务载体及业务销售渠道,直至有互联网金融元年之称的2013年,互联网保险才作为金融创新的模式之一得到真正提速。2013年11月6日,由“三马”(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腾讯董事会主席马化腾、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共同投资成立了中国首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成立的首家互联网保险经营公司,更是全球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2015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四类,分别为保险中介自建网络平台、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截至目前,我国专业从事互联网保险的公司的数量已达5家,分别是泰康在线、众安保险、易安保险、百安保险以及安心保险。保险学(Insurance)是专门研究与保险及其活动规律有关的社会科学。与其他学科相比,保险学的课程教学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除具有明显的理论性外还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和时代性特征。据相关统计数据,以众安保险为例,其有近40%的员工是来自于互联网行业,其主营业务为互联网保险销售,并不在各地设立经营实体,所有产品的销售和理赔均直接通过互联网完成。互联网金融时代保险行业的这些新特点就对传统的保险学教学课堂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时代所需要的人才应当是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应用型人才。这要求我国高等学校保险学课程改革与教师培养应当适应经济市场的变化,紧跟时代步伐,适时创新教学理念,加快推进教学改革进程,合理增加相关实践性教学内容,逐步改善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结合慕课、网络课堂、翻转课堂等前沿性多媒体教学工具的应用,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将课堂教学与保险相关实例相结合,着力培养既有保险学理论基础,同时熟悉互联网保险市场环境和相关政策,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二、保险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来看,各学校对于保险学专业学生的日常教学大多数采用的是传统教学模式,即“老师讲解,学生听记”,授课过程更多的表现为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讲授,以教材为基础,引导学生按部就班地学习相关保险原理、产品构成等基础知识。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不仅使得造成学生课堂上不能有效参与教学,更使得教学效果的实现大打折扣。而近来学界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就教学工具提出相关创新型试验和改进,如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相关高科技电子设备进行授课等。不可置否的是现代化教学设备虽然为教学过程带来了一定新颖和便捷,但始终未触及到教学方式发生质的转变,应试性、灌输式教学手段应用的普遍性仍难以撼动。

(二)学科交叉程度弱

当下,我国的保险学课程内容多局限于狭义范畴内的保险领域,在专业课的设置上,也仅仅是结合了人身保险、财产与责任保险等课程,难以与其他学科形成交叉教学。实际上,保险学是一门极具实用性的社会学科,它所触及和适用的领域远不止于其概念本身,证券学、银行学、统计学、法学、医学等学科均与之有所交叉,而在当今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甚至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等课程之中。反观我国高校的保险学教学实践,一方面保险学的教材内容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保险学教师自身的知识面、授课能力也都有待提升。

(三)内容缺乏实践性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险种层出不穷,创新不断,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保险学自身的实践性及应用性,先进国家的保险专业教学越来越注重和强调实践环节,普遍采用模拟保险实际案例的教学方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哈佛商学院的保险案例模拟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重塑与讲解,在加强学生对保险学原理及基本理论学习的同时,更进一步帮助学生培养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学教材更新速度落后于保险实践且教学内容也无法跟上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对保险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结合实践,培养应用型人才

受制于课时数量、教师教学能力及社会资源等诸多原因,保险学教学与相关实务严重脱节,并存在忽视对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拔高。互联网金融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要求各高校保险专业尽快培养出既拥有丰富、深厚的保险理论功底,又能灵活运用保险知识应对保险相关实务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笔者认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教学方法改进需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充分发挥学校所在地的人脉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邀请保险资深人士来校开展保险实务专题系列讲座,介绍业界最新的保险品种、产品服务内容、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产品等,可以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应对的困难和处理的问题,使得学生能够发挥长处并知其不足,合理规划未来的工作发展方向及择业做好充分准备。如笔者所在的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就曾经聘请了蚌埠医学院的医学教授为保险医学这门课进行授课,由于针对性强,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受到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其次,合理配置实践性课程内容。在保险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引入相关实践性教学内容,并为学生进入保险公司实习创造相应机会,使学生通过实践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势。鼓励学生参加保险行业相关从业考试,如保险从业资格证和精算师资格证的考试等,以参加考试为途径,促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加以强化和巩固。

(二)寻求“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

因保险学传统教学观念根深蒂固,单一且枯燥的说教式、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法盛行,实务型、案例型、研讨式、模拟式的教学形式难得一见。这种被动式的教学方式严重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笔者认为,通过对传统的理论教学适当融入案例教学的方法,往往能够使得教学目标的实现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融入案例教学有益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较多学生反映保险学的教材内容难以理解,只是单纯的进行理论学习,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益处不大,因此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明显不足。先进国家的保险学教学方式表明,在相关知识点的讲解过程中适当引入保险典型案例能使学生认识到保险对于人们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力,并且可以让学生在感触保险社会作用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的学习方法,告别对书本的陌生感进而激发学习兴趣。其次,案例的融入能够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牢固掌握。事实上,对于学生来说,保险学教材中的相关专 www..c n 业术语及保险理论确实晦涩难懂,不少学生是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来应付考试,一旦需要在事务中运用所学相关知识,就感觉其举步维艰,而案例教学的融入则能使学生将所学的保险专业知识与保险实务紧密结合,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注重跨学科交叉教学,促进知识体系的完善

首先,需注重相关学科的建设。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不应只局限于保险相关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应适度将证券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融入到日常保险经营中。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很多高校跨学科选课的方式,鼓励学生在大一、大二的基础性教育阶段,多选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写作、数学等学科。到了高年级再进入到比较精专的保险领域。同时要加强法学和写作等学科的基础教育,加大数学课程的安排,为学生向保险精算方向发展打好基础。在制定保险专业学生培养计划时,学校应同时注重其他学科的建设,如财务管理、固定收益证券、寿险精算、电子商务等课程应与保险学的结合授课,此举能使学生形成一套架构完整的学科体系,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并拓宽眼界,真正培养出社会急需的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其次,应鼓励学生多参与保险实训。在实际教学中,学校应加大与相关保险机构的合作力度,建立教学实验基地,组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如在保险公司相关岗位实习、在实验中心上机操作、保险事故现场考察、聘请业界专业人员来校讲座等。四、结语互联网金融时代保险学科的创新和改革,是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保险学在学科建设、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对深化高校的课程改革、变革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的意义。

保险学论文篇7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我是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这是一份关于汽车保险市场现状的调查问卷希望得到您对其市场有关的信息并无关于商业。在此占用你宝贵的时间。我们深感歉意。这也是帮助我们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我们会对您的信息做好保密的。

1、您爱车的价格是多少 、5万以下、5~10万 、10~20万、20~30万、30万以上

2、您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 、太平洋车险、平安车险、人保车险、大地车险、安邦车险、其它_______

3、您一般通过什么渠道投保 、保险公司、汽车店、保险代理点、朋友介绍、其它

4、您购买汽车保险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可多选 a、公司品牌、险种、价格、理赔标准e、服务质量

5、您觉得您花的车险保费贵吗 、贵、勉强接受、能接受、不贵

6、除了交强险必投以外您还投了哪些保险可多选 a、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玻璃险、划痕险、自燃险 、其它附加险

7、您对目前的保险理赔服务满意吗 、满意b、还可以c、不满意

d、非常不满意

8、您认为保险公司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承保方面b、理赔方面、接待方面、服务场所

9、在车辆保险方面您有哪些知识需要了解、险种的认识b、如何投保、出险后怎么办、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10、据您了解的你的周围“骗保”的行为严重吗 a、没有b、不严重

c、比较严重d、非常严重

您的姓名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再次感谢你的配合 祝您一路平安

保险学论文篇8

现阶段各地所经营的涉农财产保险,除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开展的种养业保险之外,几乎少有其他商业性财产保险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因此,大力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提高现代农村经济风险保障水平,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各财产保险公司求生存、拓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建议。

1.提高认识,积极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既是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其拓业务、求发展的内在需求。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汽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扶农政策的推动,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使农村家庭的资产迅猛增加,从而构成了广泛的潜在保险消费需求,其发展潜力必然巨大。各保险主体应高瞻远瞩,充分认识发展农村财险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占尽先机,领先市场。

2.建立健全基层网络机构,努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乡村营销员队伍。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便是多形式、广渠道发展农村保险网络服务机构。这种网络的结点可以根据地域范围、村落分布和道路状况合理布局,采用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方式建立,这种服务结点应该是以承保和防灾防损为主要功能,兼具咨询、宣传和必要时的初步查勘。由于农村财险市场的客户群以农民为主,文化素质总体不高,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展业,因此,打铁需先自身硬,努力培育一支业务素质硬、作风实、能吃苦的营销队伍是发展农村财险市场的关键。

3.扩大营销渠道,探索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新模式。一是要加大与农村信用社、银行、邮政等机构网络比较健全的系统间的合作,提高业务代理水平。二是要充分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平台,加强与各镇(乡)政府和村委的联系,大力发展各类代办业务。三是要创新营销手段,设计新的承保方案,尝试采用多险种捆绑式销售方法,将各类车辆、家庭财产、意外险等进行分类组合,以套餐形式开展销售。四是尝试对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私家轿车拥有量较大的行政村开展vip团销业务,以促进效益业务的深入挖掘。

4.创新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区域性保险业务。目前存在的一些针对农村的财产保险产品都比较陈旧,条款和费率多不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即使一些新开发的产品,在营销过程中也遭到冷遇,缺乏吸引力。因此,一是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努力开发出一批适合农村投保、手续简便、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简明的保险新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要针对农村块状经济蓬勃发展的现状,大力发展新型个私工商企业财产保险。三是在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尝试开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商业性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作为补充。

5.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保险普及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通过当地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用丰富生动的事例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为普及农村保险活动的深入开展争取配套政策支持,如对某些保险产品给予税收和信贷政策上的优惠,对从事农村保险营销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保政策的优先权等,从而提高农村保险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促进保险消费需求的有效转化。

6.加强风险管控,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关键在于提高经营效益,如果大力发展农村业务的同时不能取得理想的经营利润,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积极性,从而使农村财险市场很难取得有效发展,业务拓展势必成为一句空话。为此,一是要不

断完善核保机制,适时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开展风险评估,调整承保规定,切实提高承保质量,严防“病从口入”;二是要强化理赔管控,实行精细化管理,改进现场查勘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小额案件核损标准,加强对定损理赔全过程的监督;三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规范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全面掌握各类风险动态,将防灾防损工作落到细处,做深做实;四是要引入再保机制,化解和分散风险。

保险学论文篇9

浅谈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摘 要: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商品保险价格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诸多因素。

关键词:商品保险;价格构成;影响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风险也增大了。越来越多的人把钱用来投资、买股票等等,这也加大了风险的力度。在这过程中,人们逐步有了危机意识。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财产、生命安全等等,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适应时代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商品保险。

一、商品保险

1、保险。

商品就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凝结了人类劳动。商品保险首先是商品,它在市场上流通买卖,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有很多专业术语,如保险人、投保人,这是保险合同的双方,有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时并不是这样,保单受益人可能不是投保人,也或者是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其他好多人。此外,如“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财产;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商品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商品等等。“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在社会中有很强大的功能,它不仅为单独的个体在抵抗风险时提供强大支撑,同时是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力后盾。保险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管理的策略,也可以说是对社会经济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商品保险。

“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一些大型公司、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向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样不仅对产品质量有了保证,同时一旦出现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使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但是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商品保险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其除外责任。这就是保险公司在权衡责任范围时尽量的使自己免受损害,避开承担太大的风险,造成公司的运营困难。

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责任列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有的时候在商品保单里明确指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有时并没有注明言外之意就是没有标明的责任是除外责任,出了这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其责任的。由于商品保险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保民在购买时仔细认真的阅读其所保范围,还要看清楚其除外责任。避开在发生损失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它的存在就是最大化的为保民降低风险,然而保险公司自身也需要运营,它的资金从何而来,公司怎样发展壮大,这些都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理由,因此它不可能将全部的风险自己来承担,这也是不现实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考虑自身风险后做出的选择。

二、商品保险的价格

商品保险和其它险种一样,也有保险价格。保险费率就是我们说的保险价格,简而言之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交的保险费用。这是一种双向的利益关系,就像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样,购买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价值,而商品持有者为了得到价值就要让渡其使用价值,二者不可兼得。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同样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也要维持运转和收益,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在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总是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事实上,保险公司计算的保险价格和实际的价格是有出入的,这也证实了外部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商品保险价格有两种主要的表现途径:一种是企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是企业、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直接投保,但是消费者是间接付出了保险费。这样的情况就是商品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在商品价格里面的,也就是说商品实际市场价格已经是包含了保险价格在内的,而事实上消费者对保险价格的计算是不清楚的,甚至有的根本不知道商品是投了险的。尽管存在这样的隐患,但是这无形中对商家的产品质量、信用等起到督促和激励的作用,同时这种商品保险既能为商家减轻可能面对的负担,同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购买时消费者更倾向于参保的商品,买的放心,提高了商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另一种就是投保人自己直接和保险人建立一种合约的关系,投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来确定自己产品等的安全。比如现在流行的淘宝购物,在提交订单时总会出现这样一行字:“是否加运险费”,只要点击支付几毛钱,在购买的商品出现理由时可以向卖家索要相应的赔偿,也不会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阐述了商品保险价格由商品价值决定,同时与供求关系、竞争等有很大关系,同时列举了商品保险价格的两种表现形式。究竟商品保险价格是怎样计算的、由什么构成是接下来探讨的理由了。

三、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通常情况下,人们将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保险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例外,它也包括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它还有一种安全费率。因此,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

1、纯保险费率。

纯保险费率即纯费率,也叫净费率,它是商品保险价格中的主要部分。纯费率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相应的按照这种费率所收的保险费就是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些费用是真正完全用到投保人身上的,也是保险公司承诺的在自己补偿范围里的义务。

2、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商品保险价格的另一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先不论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作为一个正常的公司需要员工、机器设备,公司需要正常运转,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想提高公司效益,还得培训员工、给员工一些红利等等,这都离不开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这就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的融资功能,它把投保人的保险费用于公司的运营走转资金,这样既活跃了市场,又稳定了公司,对投保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3、安全费率。

不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看中的是安全二字。如果在某一段时期集中出现意外风险,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的困难和风险,同时也给投保人带来灾难。因此,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和安全,尽可能的减少意外风险的损失,在商品保险价格中包含了安全费率。

以上论述了商品保险价格到底从何而来,它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其影响因素也是众多的。

四、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

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市场的角度来说。

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三大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商品保险之所以出现是大众的需求,如果单个的个体不具备承担巨大风险的能力而社会发展又使他们不得不面对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时,他们就需要依靠一个更有保障的后盾,能把经济损失减小到最少。保险就承担起了这一角色,当然也是大众对商品保险的需求,随着需求的增加,商品保险费率就会发生变化。此外,商品保险行业良性竞争对商品保险费率也会有所影响。竞争越激烈,保险费用相对就会下降,这样会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从而扩大消费人群。

2、从保险的主体来说。简要的来说,保险的主体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投保时,保民看中的就是安全、信用。首先,一个经营良好、规模很大并且具有业界好评的保险公司往往是保民选择的对象,吸引大量投保人前来,消费者增加了,保险公司收益越来越好。公司就有多余的精力来实行降价活动,降低商品保险费率,进而确保更多的消费人群成为公司客户。这样做并不会使公司收益减少,反而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其次,附加费率也是构成商品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部分。

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其他保险利润等,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高保险人的个人素质,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保险人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缩短工作时间同时减少许多额外的费用支出,附加保费相应的减少,在其它要素一定的情况下,那么商品保险价格就会下降,也达到了保险公司的目的。第三,商品保险费率的大小也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大小有关。商品风险越大,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赔偿金额越多,当然投保人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也会高一点,所以商品保险费率也比较高。反之,商品保险费率就低。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对初次投保的可能采取较高一点的商品保险费率,随着投保人信用的增加,会逐渐降低这个费率,给以优惠。所以投保人自身的素养和管理能力也是影响商品保险费率的因素。

3、从保险的对象来说。

由于商品保险的对象千差万别,它们的构造、性质、影响因素都大不一样,所以承担风险的程度就会不同,像一些小型的商品交易存在的风险较小,因而商品保险费率就低。但是一些意外风险系数较高的比如游轮、货轮等遇到强暴风和海啸等等,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前根据所保对象的风险因素制定合适的商品保险费率。因此,根据保险对象所面对的风险系数的不同,商品保险费率也会不同。此外,保险对象的损失情况不同,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一样。

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还有国家有关保险的政策,比如国家采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费率,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保障农民利益。另外,货币价值和其他商品价格也会影响商品保险价格。

参考文献:

[1]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价格构成与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J]。财政研究,2012(10)。

[2]黄绍涛。保险商品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分析[J]。价格月刊,1993(12)。

[3]姚一明。商品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几个理由[J]。商品储运与养护,1995(2)。

保险学论文篇10

关于对我国保险市场现状的调查报告

作为一名保险公司的员工,了解保险市场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更具体的关系到各人职业生涯的发展,2006年10月,我查阅各种保险报刊、杂志以及我公司内部相关资料,由其针对天津市场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深入调查并研究了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化调整期的来临及其特点

1、财险市场进入市场化调整期的原因

2003年以来的产品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并不顺利,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突出的是:价格大战更趋激烈,明折暗扣等价格竞争依然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这种混乱状况的持续恶化,引发了今年以来车险和非车险市场费率持续下降,使得财产行业利润率迅速下滑,全行业蕴含的风险急剧增加。这与今年财产险“规模险种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的行业经营目标相悖离,并最终促使监管部门转向调整产品市场化的进程,实施严格的费率底线限制。

为推行费率底线限制,需要各家公司重新报备车险条款费率,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各家公司条款费率的混乱及隐含的价格战动机,又直接导致保监会推行可选择的车险统颁条款。由此也将财产保险市场化带入到一个对市场化改革进行调整的新时期。

2、市场化调整期的特点

市场化调整期的显著特征是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监管部门以强制保险、统一条款费率、规范市场秩序作为发展保险市场的主要方式,在监管手段上更多的运用行政力量强力维护市场秩序,在市场行为监管中将突出以传统的运动式整顿、突击检查为主要形式。据此判断,产险市场将呈现以下特点:

(1)产品统一性和差异性同时存在,统一性暂居主导地位。然而,这次统一条款费率并没有回到车险产品市场化之前的状态,而是将车险附加险的条款费率制定权保留在保险公司手里。

(2)价格战将得到遏制并趋于隐蔽,短期内行业效益将得到一定提升。这次统一条款费率的行动是在全国大力整顿保险市场秩序的背景下采取的,保监会为 1

贯彻“规模险种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的方针,在全国采取了声势浩大的治理整顿活动。因此,可以预见,在短期内,保险市场秩序将得到有效治理,触动保监会“高压线”的公司将得到严厉惩处,非理性价格战将受到一定遏制,促使企业经营效益得到一定回升。但从中长期看,价格战不会因为保监会的治理整顿而彻底消失,规范市场秩序的道路仍然任重道远。

(3)车险承保利润将可能得到改善,行业利润将增加。

2006年上半年,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利润急剧下滑,承保利润率为-4.06%(2006年3月),达到近两年来的最低水平,受车险亏损影响,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仅为20.97亿元,同比减少57.36%,承保利润率4.72%,同比下降7.75个百分点。而交强险的强制实施,不但可以带动车险业务的增长,而且将使行业效益得到明显提升。据估计,如果按照我国2005年拥有约1.3亿辆机动车计算,仅交强险一项的保费收入将可能达到550亿元,而按照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计算,全国交强险赔偿额最多不超过270亿元。因此,只要经营有方,交强险也可以成为产险利润的一部分来源。

(4)以理赔为核心的服务竞争将成为市场竞争的重点。由于监管部门推行统一的主险条款费率和严格的费率底线限制,一些保险公司特别是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依靠低费率、高回扣的价格战将受到一定遏制,促使各家保险公司将竞争手段转向以理赔为核心的服务竞争。预计许多保险公司会加快理赔速度、放宽理赔政策,部分公司会重新推出代检车、出险代步车、代缴费等一系列代办便民增值服务等。从交强险及统颁的车险条款费率看,在规定的底线内,车险还是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也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提供了经济基础。

(5)品牌营销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在价格战受限的情况下,除了客户服务这一内在的品牌建设之外,对外部的品牌宣传的短期效果会更加明显。而交强险的出台,将有大批以前脱保的机动车主投保。而这些车主由于缺乏承保历史可能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不多,并且大多数客户会选择在同一家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争取到了强制三者险客户,就取得了销售商业险的机会。这样,品牌宣传的重要性就会更加显现出来。因此,交强险的出台将触发一轮保险公司的宣传战。

(6)机构网点的优势作用显现。交强险的强制性、价格统一性,使车主就近

缴费意识的提高,也使各个地区之间车险效益的差距减少,在以前被大多数公司忽略的中西部、县乡级市场将被许多公司重新重视起来。目前,我国拥有1.3亿辆机动车,其中摩托车6000万辆,农用车1000万辆,拖拉机800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60%。而摩托车、农用车及拖拉机三者险的投保率只有不到25%,这些车辆多在县乡地区,强制保险条件下这些业务发展也应该比较快。这样,机构网点较多、网点延伸到县级市场的公司如人保就具有明显的优势,而向中西部、县级市场铺设网点将可能是强制保险时期的一个热点。

(7)行业产品结构、效益结构将出现一些变化。强制保险的推广,不但大幅提高承保数量,使车险保费收入大幅增加,进一步增加车险在财险市场中的比例,而且将增加车均保费,使车险效益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可能出现有规模就等于有效益的情况。相反,以前的一些非车险效益险种由于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变为非效益险种。

(8)对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由于产品趋于一致,管理趋同性增强,使车险业务、管理人才跳槽的风险降低;车险重新成为效益险种,将使一些原来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减少车险份额的公司重新吸引车险营销管理人才,这对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挑战。同时,理赔队伍的质量和素质对公司竞争力的影响更加明显,赔付案件的大幅增加对理赔人员的需求随着增加,公司间的竞争可能使其讨价还价能力增强,这就需要加快引进和培养理赔人员队伍,增加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为积极应对“国十条”背景下保险监管政策、保险业发展思路的重大调整,充分把握交强险出台所提供的良好发展机遇,深入贯彻公司做强战略和价值链管理思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公司需要采取以下竞争策略:

1、加强技术型团队建设,实现销售团队的转型

目前公司的销售团队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竞争优势,有诸多原因,但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销售人员资源型居多,专业技术能力不足。在推行做强战略的过程中,当务之急是要加强销售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推行销售人员日常活动量管理,提升公司销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现销售团队由资源型向技术型的转变,提高公司的销售竞争力。

2、强化理赔管理体系改革,提升理赔服务品质

上半年,公司事故制赔付率较去年的并没有明显的改善,而已决赔付率攀高,车险已决赔付率更是高于同业15-20个百分点,居行业赔付率之首。这其中固然有公司加强结案率管理,加快理赔速度的原因,但从根本上看,很难排除公司理赔体系存在一些漏洞,理赔管理中存在失控状态的可能。为此,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大力推进理赔体系的改革:

(1)立即组织理赔专项清查整顿,清理虚假赔案,控制道德风险;

(2)开展理赔优化的专项调查,找准理赔改革的切入点;

(3)改革理赔体制,实行总公司垂直管理。即对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由总公司直接考核;建立绩效工资与赔付率直接挂钩的浮动工资制;同时对不道德的行为施以严惩,杜绝漏洞,挤干水份,向理赔要效益;

(4)加强查勘定损专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人员素养,以应对市场化调整时期理赔工作新的需要。

3、加快公司现有机构及远程出单点的建设

今后一个阶段车险业务增量市场分析,县区级县区以下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成为销售的主战场。公司在加强基层营业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综合竞争力的同时,适当加快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及县域机构建设步伐;针对交强险业务来源的渠道特点,在强化管理的前提下,加快公司在车管所、农机管理处、汽车经销店的远程出单点的建设。

4、加强交强险与新车险的宣传工作

交强险和新车险与我公司以前的车险产品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市场新车险产品同质性较强,对客户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大面对客户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客户购买公司捆绑业务,扩大公司影响与与知名度。建议公司组织力量,通过网络、媒体、业务员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5、积极开展对新车险产品的配套政策体系的研究工作

新车险产品推向市场化,公司应积极展开对新产品赢利性的分析,及时调整承保政策的导向,合理完善弹性费用率体系等车险产品配套体系,引导分公司向利润增长点业务倾斜。

6、加快公司产品创新力度,提升公司产品竞争优势

围绕车险产品体系,加快公司产品创新力度,特别是设计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附加险体系,体现不同地区,不同市场与不同客户群的保险需求的特点,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产品体系。同时,启动非车险产品创新工作。

7、加强客户服务体系

在价格统一管制下,客户服务成为同业各家公司竞争的焦点。为此,公司应加大客户服务体系的建设,积极展开市场调查,了解和制定符合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群的特点的客户服务内涵,为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量身定做的增值服务,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

8、积极发展非车险业务,做好非车险业务的创新管理工作

车险业务实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之后,各家公司必然把竞争的重点放到非车险领域。我司应当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非车险业务强有力的支持,力争在非车险业务发展上实现突破。

9、加快公司集团化建设,适时扩展资产管理渠道和业务范围,积极探索和研究开展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业务,在适当时机组建专业子公司,优化和延伸公司价值链。

10、研究强制保险条件下营销、产品、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规律,为未来各种强制保险的推广做好准备。

11、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和各地政府、交警、农机站等机构的合作,根据各地监管政策的不同特点采取差异化政策和策略

通过本次市场调查,我深刻的认识到保险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也看到了保险市场虽然竞争激烈,但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面对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才能争取自己的市场份额。

保险学论文篇11

摘要:

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出台,国内掀起一股“相互保险热”,各路资本纷纷涉足。本文分析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互联网+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

一、相互保险

(一)何谓相互保险?

保监会2015年2月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给出了相互保险的定义: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合同聚集在一起,缴纳保险费形成互助基金,由互助基金对会员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或给付。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和交互保险社四种形式,其中最为成熟的是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最先起源于互助的形式,之后过渡到较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但是在20世纪初,股份制公司盲目逐利,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也使公众对其失去了信心。在这种背景下,相互保险公司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模式逐渐赢得社会青睐,众多大型保险公司纷纷从股份制向相互化转变①。虽然二战之后出现了式微的趋势,相互保险公司仍在世界保险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便在去相互化浪潮盛行的20世纪90年代,1997年的一份数据显示:美、日、德、英、法五大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几乎占据半壁江山,世界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六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规模、影响力可见一斑。2014年,相互保险为全球保险市场贡献27%的保费收入,服务于9.2亿人群。

相比于股份制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出资性质不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资属于权益资本,用以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出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投票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此外,出资者严禁抽逃资本金。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出资者同时具有公司所有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出资以保费收入的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当保险合同结束时,出资者和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和所有者关系同时解除。

2、经营目的不同。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份制保险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承保、经营风险获取收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些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个人以互帮互助为目的共同发起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投保人地位不同。在股份制保险公司,投保人只是公司的客户,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请求权,负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在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享受保险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共同参《小编·》与公司治理和盈余分配。

(二)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由于法律和监管缺失等原因,相互保险在我国一直都是新鲜事物。目前国内仅有一家试点相互保险公司——2005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及2013年在宁波慈溪成立的两家农村互助保险社。

不过,随着2015年《试行办法》的出台,全国引发了一场“相互保险热”,众多上市企业纷纷开始涉足,申请成立相互保险公司。2015年2月—2015年11月,保监会共收到23个相互保险申报项目。但是由于监管体系不到位,至今尚无获批案例。这些相互保险申报项目,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四类:

1、基于互联网的众保模式②。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等。抗癌公社的模式类似于众筹——注册会员时,不预收任何会费。在某位会员确定发生疾病时,由平台的所有成员出资,为其众筹得到一定额度的治疗费用。e互助和夸克联盟则代表着另外一种模式——注册会员时,需要向个人账户进行充值,形成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会员发生疾病之后的治疗费用,将直接从其他会员的个人账户扣除。两种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募集资金的时间不同。

这些众保平台基于公益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手机APP开展业务,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截至目前,三大众保平台的会员总数已经超过了100万人,如表1所示。《试行办法》出台之后,有些平台努力申请保监会的相互保险牌照,扩大业务范围;有些则希望延续众筹的模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2、基于特定人群的相互保险。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由南开大学天津校友会发起成立,创始会员(发起人)1000名,初始资本金1亿元,旨在为校友提供健康保障。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储蓄型养老保险等。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基于会员之间的情感因素开展业务,目标人群具有类似的保险需求和保费承受能力,并且通过彼此之间的信任对风险加以控制,达到互帮互助的目的。如果能够顺利获得牌照,将会对各高校、公司、企业起到带头作用。

3、基于特定险种的相互保险。这类型的典型代表是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办,旨在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技术成熟之后将业务拓宽到会计师、公司高管等职业。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保险代理人325.29万人,责任保险市场巨大。然而,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无法满足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需求。

这类相互保险公司从自己最擅长、最熟悉的领域出发,借助互助的优势,将保险引入到传统保险公司难以涉及的领域,挖掘潜在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4、上市公司参与的相互保险。典型代表是由博晖创新、腾邦国际等4家创业板公司拟成立的相互寿险公司。这些上市公司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希望能够完善产业链,与自身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例如,博晖创新主要经营医药,与健康险密切相关;腾邦国际主打旅游,对旅游意外险存在大量需求。这些上市公司希望相互保险能够为主营业务带来更多黏性客户,拓宽产业链,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三)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相互保险在我国虽是新生事物,却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拥有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良好土壤,具体体现在:

1、行业形象。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注重成员的切实保障,每一位会员的利益与整个组织的利益高度一致,有助于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改善行业形象,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

2、集体文化。相互保险所弘扬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扶危济困”等思想,可以与传统文化无缝对接。在集体文化土壤之下,消费者易于接受、认可相互保险,并产生用户黏性。

3、政策支持。2014年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2015年出台的《试行办法》,将相互保险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为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足以反映政府层面对相互保险的支持和期待。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

(一)“互联网+相互保险”优势分析

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助社都专注于农业保险领域,与互联网几乎没有关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相互保险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夸客联盟、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便体现出“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思想。

在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为相互保险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沃土。基于互联网的相互保险,优势主要表现在“多、快、好、省”四方面:

“多”是指利用互联网,相互保险可以快速发展海量会员。互联网可以突破人群和地域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集聚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群。夸克联盟上线一个月,就吸引了十几万会员加入,很容易就可以突破保监会规定的不少于500个发起会员的要求。此外,海量会员可以更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分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快”是指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出资、赔付、分红等信息,及时通知给每位会员,并且将资金快速归结到位,及时理赔,解决理赔慢、理赔难的问题。同样,每位会员可以及时了解到其他成员的出资、赔偿情况,实现有效监督。

“好”是指相互保险以互帮互助为目的,能使会员受到切实保障。互联网平台可以保证信息和资金的透明度,合理有效地披露信息,方便会员参与管理和决策。更重要的是,会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互动交流,建立线上联系,参与产品设计、研发、体验等环节,优化客户体验。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能够有效挖掘会员的保险需求,创新运营模式,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省”是指互联网营销能够使相互保险突破地理限制,摆脱传统保险营销的人海战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沟通、交易、信任成本,以更少的投入服务更多的人群,使运营成本降低40%甚至更多。而相互保险不考虑利润因素,巨大的价格优势可以使互联网营销更具吸引力,迅速占领市场。两者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受益的将是投保人。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潜在风险

1、资金实力。相互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募资能力弱。当极端事件发生时,由于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赔付准备金很有可能会被击穿,这正是二战之后相互保险公司去相互化浪潮兴起的重要原因。互联网的出现仍然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抗癌公社等众保平台甚至放大了这一问题。会员确认患病后,才向其他会员募集资金,如果发生极端事件,患病人数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时,这些平台的持续经营将会面临严峻挑战。

2、管理能力。保险在定价、承保、理赔、投资等方面专业性很强:定价方面需要依据生命表或其他经验数据,利用精算技术完成;承保方面需要对个体风险进行综合评测,履行必要的核保手续;理赔方面需要专业的事故调查、查勘理赔和核赔;投资方面需要做到资产负债匹配,维持偿付能力。相互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或人才,可能会出现错误承保和理赔、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失败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道德风险。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相互保险的道德风险。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带病投保、虚假赔案、不按契约补足保费等情况发生概率很高,众保平台在承保、理赔等方面压力很大。二是众保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存疑,卷款跑路的风险仍然存在。

三、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

为了防范“互联网+相互保险”的风险,我们提出“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建立新型互联网互助平台(下称“互助平台”),结合商业保险在查勘定损、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一)加大对社交关系的利用

现有的互联网众保平台对社交关系利用不足,会员之间不存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联系,难以控制个体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铤而走险伪造证明材料,向众保平台骗取保险金,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影响众保平台的偿付能力。

新型互助平台应重视客户之间线下的社交关系,以小组形式聚集现实生活中的熟人,建立保险互助关系。已有成员可以通过网络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新加入的人员则需要前期成员的同意。小组成员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沟通、交流,维持平台的高频互动。

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拥有同质风险,保险需求与保费承受能力也较为相似。每个小组内风险互助,收益共享(有效的激励机制),客户会自行选择风险更小的客户纳入小组而剔除高风险的客户,实现自我核保,降低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社交网络的现实特性,也使投保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约束——欺骗亲友造成的声誉损失,可以有效增加投保人的欺骗成本,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投保人发生小额损失时也不好意思让亲友代为承担。这些因素都使互助平台遭遇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当然,道德风险的外部控制也是必不可少,对存在恶意骗保、不履行合同义务、危害小组其他成员的客户加以约束或者惩罚,甚至强制清退。(二)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

相互保险应加强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协同发展,规避自身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发挥商业保险在资金实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不过,商业保险公司在传统业务上已经形成难以比拟的竞争力,采用现有产品争抢现有业务也不是“互联网+”的强项,所以新型互助平台应将业务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领域:一是创新险种,扩大保障范围;二是保障传统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之下、限额之上这些无法覆盖的部分,增加保障层次。避免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冲突,是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新型互助平台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品开发。互助平台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同时缺乏经验数据,无法与传统保险公司在产品上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新型互助平台应该将运营重点放在客户服务上。而保障范围集中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免赔额部分,也使得互助平台不需要重新设计新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现有产品的比价服务或许是更好的选择。随着互助平台的不断成熟,当会员出现差异化保险需求时,互助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为客户个性化定制保险产品。

2、偿付能力。为了维持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每位成员所交的保费会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传统保费,用以覆盖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经营、赔付等方面的费用,另一部分则进入共享资金池。发生索赔额度较小的保险事故时,从共享资金池中直接予以赔付;小额索赔过多或发生大额索赔导致资金池赔穿时,则由保险公司介入完成后续赔付。资金池的管理类似于托管式保险基金,同时具备基金性和杠杆性,形成小额赔付互助分摊、大额赔付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共担模式。每年年底,如果小组里没有成员出险,共享资金池的结余会作为激励返还给所有成员;如果发生了索赔,每个成员获得的返还奖励相应降低。

将互助金额限制在商业保险的免赔额之下,可以控制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风险,其余风险则有效地转移给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不仅会介入到大额赔付中,也必然会为了控制风险介入到互助平台的管理运营之中,实现有效监督。

3、查勘理赔。发生小额索赔时,出险会员需要将证明材料在小组内公示,获得小组成员的同意之后,由共享资金池互助分摊。小组成员之间在现实生活中互相熟悉,虚假的证明材料也很容易被熟人发现。这种机制不仅对赔案实现了有效的审核,还节省了商业保险在处理小额索赔时的管理费用。发生大额索赔时,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理赔。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对骗保等行为的敏感性,都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4、投资管理。从日本、美国的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来看,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为相互保险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有些甚至专门设立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负责相互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互助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加强与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解决缺技术、缺人才的问题,通过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5、客户资源。小额案件虽然损失不大,但是数量众多,客户对其存在补偿需求,因此是接触客户、维系客户的重要渠道。相互保险可以借助互助优势,将保险机制引入商业保险难以涉足的小额案件。对同一风险,商业保险可以承担其中一部分风险,免赔额以下的小额损失则由相互保险承担。通过交叉销售的方式,实现在客户资源、风险数据上的合作,扩大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可保范围,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以车险为例,商业车险一般都会设有免赔额。另外,在车险奖惩系统NCD下,投保人为了获得下年度保费优惠,会选择自担小额损失不去索赔③,也相当于自愿承担了一个免赔额。但是小额损失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客户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此,部分车商单独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小额损失维修服务。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有效介入小额案件的赔付,必将面临客户(尤其是低风险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利用相互保险对这些小额损失进行保障,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偿机制。

另一方面,对于这种创新发展模式,需要警惕的是:相互保险如果脱离金融保险监管,有可能出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非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对保险业的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试行办法》虽然填补了相互保险领域的监管空白,但主要体现的是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缺乏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配套细则。

因此,只有完善监管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各项监管配套细则,才能推动相互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统一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都没有改变保险的本质,对新型互助平台的监管也要与传统商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的产生。坚持创新监管,互联网和相互保险极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保险的业务经营方式,所以对新型互助平台要创新监管手段,采取适当灵活的监管标准。突出监管重点,严格规范互助平台发起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平台在经营、筹资、赔付等方面的透明度,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互联网+相互保险+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以结合商业保险在风险防控、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相互保险对社交关系的利用,兼具二者的优点又可以避开各自的局限性。随着监管的逐渐完善,这种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和创新。

保险学论文篇12

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取消贷款利率0.7倍的下线。同时中央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条件,稳健的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发生经营危机或者破产时,由该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者向存款人提供存款赔偿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国际上主要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虽然该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它本身也具有一些问题,比如提高银行运营成本,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

二、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这项保险非常特殊,它涉及了三方利益关系,存款人得到保障的同时,银行也能从中得到利益,而且制度上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存款人和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得不到充分解决,所以这项制度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假设来说明道德风险出现的原因。

首先假设在现有的隐性保险制度下,如果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问题,那么储户能从中获得Y的收益,一但经营活动遇到问题,那么损失为L,同时储户监管银行要花费C的成本

其次,银行可以选择从事风险较高和风险较低两项种资经营活动,风险高的投资活动能以P的概率获得A的收益,风险较低的投资活动一定能获得B的收益,同时A(1-P)>B。在银行被储户监督时,银行额外的运行成本为H,存款保险费为D。

在此假设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博弈矩阵:

结合博弈论的知识我们能发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监管是储户的最优策略,而银行的最优策略是选择高风险投资行为,最终的纳什均衡将是(不监管,高风险投资)。这时,我们担心的道德风险问题出现了。

根据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把道德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在知道自己的存款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后,存款人不需要关注银行投资活动的风险问题,只会更加注意各家银行所能提供的收益,银行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不再是他们决定自己储蓄的决定因素之一。在存款获得保护的情况下存款人在意的唯一因素是利率,因此他们缺少了对银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动力,反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更高的利息,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成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二)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对于银行的监督会下降,同时对于利率变得更加敏感。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利率,同时由于存款保险金的存在,银行的成本相对于以前会有一定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在给予存款人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了银行最后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自己的收益不变,银行对风险会更加偏好。在银行经营状况不好时,由于有存款保险做最后保障,银行可能会偏向于采取高风险投资的策略来获得高额回报,而不是采取稳妥政策改善经营状况,增加了存款人存款的风险。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背后政府背景的存在,也可能存在着不全力处理问题的情况。由于保险机构管理者不希望在其任期内出现大的金融问题,所以在位者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银行可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求能平稳度过任期。在任职期间内,对于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监督检查会存在标准上的区别,宁愿最后采用保险金帮助破产银行,也不愿意在大危机出现前彻底提出整改意见。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无法从制度上激励保险机构管理者及时对不良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三、道德风险的危害

(一)对存款人的危害

在目前国家拟推行的50万赔付标准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国有银行由于其安全性以及“大而不倒”的思想影响下,能够获得较多的资金。相比之下,中小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收益率来吸收存款。在高收益的驱使下,存款人可能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高利息银行。一般来说这些中小银行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要差一些,如果这些银行的信用状况出现变化,很容易出现挤兑现象,造成银行破产,超出赔付额度的存款得不到补偿,存款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二)对银行的危害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的首要影响是推动其成本上升。存款保险金和利息上调这两块成本的增加,以及保险制度推出后造成的“资金转移”现象导致信用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银行运营变得艰难。为了应对增加的成本,同时减缓“资金转移”现象的发生,银行只能提高风险投资比例,增加自身的运营风险。风险的增加一方面容易直接导致运营状况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自身信用评级的下降,引发挤兑危机间接引起银行经营危机。

(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危害

银行运营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风险投资和次级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银行运营风险的增加直接影响保险机构对其监督的成本。如果采取统一保费的策略,经营状况差的银行等于受到了大银行的补贴,会引发经营状况良好银行的逆向选择,从而退出存保制度。同时由于对风险大的银行监管成本的提高,只能增加对其的保费收取。保费收取的增高又反过来增加银行成本,推动其对风险的偏好,破产风险提高。银行风险的增加同时引起对存款保险金需求的增加,增加存款保险机构运营难度和运营风险。   四、解决方式

(一)采取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赔付限额,对于大储户来说其存款依旧存在着风险,在损失存款的压力下大客户会有足够的动力对银行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相比于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存款保险能更直观的给予被保险人以信心,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存款人道德风险的出现。国际上通用的额度有两种,一种是人均GDP的2-4倍,一种是以90%的存款人被保为标准,这样可以在保护存款人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同时做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采取差别费率制度

我们已经讨论过统一的保险金会引发的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在条件满足时,我们应该选用差别费率。对于资本充足率高,风险较低的金融机构,可以适当的调低其保费金额,对于运营风险较高的机构可以采取梯度收费模式,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的保险金。虽然这样可能引发银行偏向风险的问题,但是结合显性存保制度和其他监管模式,可以比较有效的避免银行由于保险的存在而过分追求利润忽略可能存在的破产风险所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机构运作人员和资金构成多样化

1、私人资本的引进能有效防止保险机构道德风险的出现。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组成上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引入部分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吸引投资解决部分保险金的同时增强其对银行运营监管的动力。保险机构道德风险是在管理者在乎自己的政绩受影响的条件下出现的,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通过股东担心自身资本受影响来增加对参保机构的管理动力。

2、保险机构的运作方式多样化。除了私人资本参股以外,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作为保险金的一部分来源。将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组合搭配,作为一个小组使用保险金,低风险机构会因为当心自身出资部分由于其他机构破产而被使用,会有动力进行业内互查,减少道德风险的出现。

(四)保险机构独立性和处置权

保险机构本身应该和政府独立出来,需要有自己行动的独立性。政府指挥保险机构运作本身对于现行保险制度的公信度就有不利的影响。由于多年隐性存款制度的存在和过去金融机构破产的前例,人们会因为政府的介入而认为隐性保险的存在忽略投资风险,造成显性制度的信用破产。同时,保险机构必须具有对陷入危机的金融的资产处置权。在金融机构资产状况低到一定比例时投资需要保险机构的审核,陷入危机时直接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剩余资产进行处置,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在运营状况不善时采取过分的风险投资策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结语

金融管制的放开和利率的市场化使业界对金融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金融的稳定性,但同时它所伴随的道德风险也需要我们多加防范。在推出正式制度前,需要对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加以考量,综合考虑,使我们在得到它所带来的好处的同时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

保险学论文篇13

保险市场调查报告

在确定销售计划之前,应先进行市场调查,以免做出不切实际的预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市场调查报告范文,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保险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 ”变得越来越流行,逐渐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保险业更是遍地开花,以迅猛的速度流入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但是目前保险业究竟如何?其面临的问题又有哪些?以下是我在暑期咨询调查家乡附近一些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所完成的保险业方面的调查报告。

(一)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xx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至20xx年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虽早在20xx年就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还有许多地下保单的现象在我国东南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xx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导致了保险业的大规模扩军和营销模式得变化,而保险公司的增加和追求业绩的体制,导致了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惟保费至上,置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有保险公司的责任。另外,业务员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5.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质量和福利问题有待改善。代理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诚信问题,自身对条款不是很熟悉,然后对客户许诺口头支票,而没把产品的条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讲清楚,导致最后客户觉得上当受骗了,而延伸到对保险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之间相互攻讦,让客户觉得代理人的素质低下。很多客户由于自身知识

不足,未能及时的使用自身的权利,单听代理人的片面之词,而代理人也未能及时全面的给客户一个解答,因而客户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的利益保障,产生了最后申请理赔时招到拒赔的现象,让客户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了。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业务员数量也急剧增多,保险公司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保,不把业务员纳入正式员工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也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会导致骗保,还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

保险学论文篇14

在谈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创新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互联网保险是什么?它与传统保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互联网保险,是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而言的,实质上就是保险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保险。具体点说,互联网保险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计划书的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主要区别于营销渠道上,至于产品上的拓展也只是量的变化,并没有质的飞跃。

我们知道,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就存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在我国,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保险的元年,虽然我国并非2013年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只能算是新生事物。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功能上有所局限。网络保险主要功能一直局限于保险咨询、险种浏览、投保意向、网上投诉报案、简单调查市场需求、简单险种在线投保等。第二,缺乏线上互动。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网络销售方面,还处于最初的静态信息给予阶段,在客户服务方面,也仅仅处于服务信息提供阶段。第三,客户少。网络保险客户较少,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人群细分明显,需要长期的市场人群培养。主要消费群体为80、90年代。第四,风险较大。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其实,无论保险在财富管理方面有何创新和突破,风险管理都应该作为其“安身立命之本”。也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

对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我也进行了粗略的调查和分析。

在我国,网络保险进入实务操作所需具备的物质条件还不成熟。一般来说,风险较大、投保人健康状况要求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这是在线核保不具备的,且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通过数字签名在线签订的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对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所阻碍。

同时,现有的网民结构和互联网的被动性不利于发展网络保险。据调查,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仅有6.87%。通常情况下,保单是被卖出去的,保单的销售是出于保险营销人员的动机而不是客户的动机,而互联网是一种被动的媒介,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它所开发的客户人群。

再者,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也是网络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的种类不够丰富,而且,保险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人们更容易相信熟人,希望他们解决疑问,而网络不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风险的评估、法律的不完善是保险在线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加强电子领域的立法,同时加强研究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

互联网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我们将从原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加速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近两年,保险的创新发端于互联网,手段上是经营成本、获取客户之争,其本质将走向“数据”的竞争。我将主要从市场、产品、沟通三个方面来谈谈互联网保险的创新。

面向新市场,是保险创新比较困难的地方,因此多数行家将创新的实现聚焦于产品本身如产品形态,容易忽略开拓新的蓝海。其实完全可以扩大产生风险标的的范围,从人身、财务扩大开来,比较“消费体验、情绪、感受”,甚至“人文关怀”、“投资损失”。持续大热的“航延险”、这两年上演的“赏月险”、“高温险”、“喝高险”、“奶粉险”即属此类,甚至游走于保险边缘的“延保”亦然。此类保险创新令人纠结之处,倒不是缺乏可用于评估定价的历史数据,而是很难界定到底是“创新”还是“噱头”、是保险还是赌博。两者一天使

一魔鬼,本是一体两面、一线之隔,如何拿捏尺度、说服监管,比市场开发更需要智慧。千万别学人保“雾霾险”,罚的还没赚得多!

产品是险种条款+费率,是保险计划、方案。在互联网语境下,保险产品的外延或可拓宽一些,包含交易、服务等客户接触相关的内容,比如要研究如何让客户舒服地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讲究“用户体验”。保险产品研发过程的创新,是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注意到的地方。严格来说,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或者说:如何借助互联网,优化保险产品的创意和生产过程的创新,是最具挑战性之处。以往情况下多是市场部来做这事儿,一看历史销售数据,二做内部和外部的市调,三看考核和一堆KPI。这些办法到了互联网环境里颇感无力:保险是“卖”出去的,渠道本身的利益倾向占有相当大的影响权重,无法判断在保险的购买决策中,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而基于互联网的保险营销,则需要把“各种中间渠道的影响”剥离出来、直接研究消费者。但保险产品形态复杂、语义艰涩,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表述清楚自己的保险需求,传统的调研样本量、时效性都跟不上互联网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重新定义渠道:渠道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销售者,也担任了保险产品的直接需求提出者、创意者,甚至参与到研发和未来的市场利益分割中,即保险产品众筹。聚焦到保险公司自己,或可找到类似的保险产品研发路径:动员各行各业的数据和用户拥有者——也就是各类网上网下的垂直门户,弄一个保险产品的应用市场,让各种门类的垂直数据拥有者自己来提出风险对冲的需求和创意,其共享出来的数据,由保险公司利用其精算技术来评估、定价,形成商业化的保险产品后,由垂直门户们纵向、横向推广,并享受推广收益。

目前保险产品形态的创新,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投、被保险人关系。通过某种变通执法规避“无可保利益不能投保”的限制,把不相关的人拉进来,扩大目标人群。

2、将复合形态的保险责任分解开单独卖,用户选择余地变大,降低门槛。缩短有效期,再通过自动续保实现间接长期险。

3、交费年期灵活,最好弄个类似银行的归集功能。

4、第三方支付制度,可以间接验证,规避“代签名”的风险。

问卷游戏化和增值服务。信用数据可以大大简化各种繁琐步骤。在问卷中建立激励机制或者与财务管理、健康管理等融合起来,先弄点横向跨界的东西让客户满意,自然发展成忠实客户。

营销包装,这方面泰康和阳光的营销包装相对好,在简单易懂、亲和有趣、重点突出之间实现了平衡。

至于沟通上的创新,线上渠道的主要是那些应用平台,比如微博、微信此类东西。其实在互联网上,品牌的影响力非常重要,在陌生的环境下,消费者优先选择的只能是品牌,因此花心思、投资资源做品牌是基础。最值得注意的一点,线上毕竟不是实实在在的,除了各步骤全过程网络化之外,要有完善的客户咨询服务系统和线下服务系统,在客户需求由线上转入线下时,有部门负责承接,完成咨询后再回到线上进行记录与客户资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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