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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表

2022-07-06 18: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表,供大家参考。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表

 

  — 1 — 哈政规〔2022〕11 号附件 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 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表 序号 市级实施部门 权 力 事 项 名 称 权力类型 依

 据 备注 1 市发改委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2 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赋权(高中)

 委托(中职)

 3 市教育局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委托 4 市教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 市教育局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委托 6 市教育局 学校和教师向未成年学生滥收费用、实物,摊销学习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学校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2 — 7 市教育局 擅自设立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委托 8 市教育局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委托 9 市教育局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委托 10 市教育局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委托 11 市教育局 擅自举办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 3 — 12 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 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4 — 14 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减少教学课时、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教学质量低下,未按照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学生重大伤害等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15 市教育局 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6 市教育局 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7 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8 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5 — 19 市教育局 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0 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21 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2 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赋权(高中)委托(中职)

 23 市工信局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委托 24 市公安局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委托 25 市公安局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委托 26 市公安局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委托 27 市公安局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及民用枪持枪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委托 28 市公安局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委托 29 市公安局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委托 30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委托

  — 6 — 31 市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委托 32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委托 33 市公安局 单位和个人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批准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委托 34 市公安局 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的审核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委托 35 市公安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委托 36 市民政局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 委托 37 市民政局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 委托 38 市民政局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 委托 39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委托

  — 7 — 40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委托 41 市民政局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委托 42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委托 43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委托 44 市民政局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委托 45 市民政局 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委托

  — 8 — 46 市民政局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委托 47 市民政局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委托 48 市民政局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委托 49 市民政局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委托 50 市民政局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委托 51 市民政局 制造、销售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委托 52 市民政局 对在丧事活动中摆放、焚烧冥币和纸人、纸马(牛)等扎糊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从事扮巫婆、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在城镇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 委托 53 市民政局 对公益性墓地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骨灰、收取经营性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 委托 54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委托

  — 9 — 55 市民政局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委托 56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委托 57 市民政局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委托 58 市民政局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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